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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件开审 打工仔称污染行为是受老板指派

2014-7-7 10:52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021 | 评论: 24 | 来自: 南方网
摘要: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原员工苏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东莞首宗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30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苏某被指控污 ...


排污现场



东莞首宗污染环境罪案开庭,被告人苏某当庭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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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原员工苏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东莞首宗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EHS.CN)

  30日上午,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苏某被指控污染环境罪一案。法庭上,苏某当庭认罪,但称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仔,排污系受老板指派,并无过错。联新电镀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及其经营者林某是否担责,成为庭审辩论焦点。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指控】

  超标排污 电镀厂员工被公诉

  该案在牛山审判楼一楼大法庭开审,东莞市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被告人家属共50多人参加庭审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原系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联新公司的员工,负责污水排放工作,该公司经营者为林某(另案处理)。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联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存放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2013年12月,苏某辞职离开该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将苏某抓获。

  经检测,采样废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

  起诉书称,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当庭认罪 表示系受老板指派

  法庭上,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当庭认罪,但对其指控的细节有异议。苏某称,“我只是个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

  苏某称,2005年5月他入职联新公司任保安。2009年有同事辞工,他被老板安排顶替去做污水处理,一直到离职。调岗前后,均未受过岗位培训,是老板教的废水处理流程。他过去时,另一个同事谭某就在,没有分工,都是做一样的工作。用来排放污水的池子,他去的时候就有了。排污的相关设备和工艺,他不是技术人员,并不清楚。不正常的排污流程是老板设计的,也是老板让他这样做的。环保部门3次检查,结果排污超标。超标结果老板肯定是知道的,但没有整改。

  苏某说,他向老板反映过,但处理后还是超标。从2009年到2012年处理污水三年半,他也不知道污水怎样处理才达到排放标准,因为公司并无设备检测废水是否达标。他们一般是用试纸去试,试纸显示没有超标。工作时间是从早上7点到晚上10点,月薪2800元到2900元,工作时间长短不影响工资。2013年9月26日环保部门检测标本超标那天,他没上班。具体如何超标,他不清楚。2013年12月26日,因为工厂老板要换人,他和谭某同时辞职。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排污后果严重时,苏某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是个打工仔。”

  ■庭审焦点

  排污是单位行为

  还是个人行为?

  庭审中,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显示,联新公司经营者林某因证据不足未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林某称超标排污系员工私自排放,可能是为了节省工作时间。

  苏某反驳质疑称:“偷排对我有什么好处?”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苏某的工资是按上下班时间算的,不存在为了节省干活时间而去偷排。环保部门的相关函件表明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检察官回应称,对于林某的问题,检察机关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庭审辩论阶段,苏某称,他是在不知道违法的情况下触犯法律,处理这么久也不知道排污超标。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排污行为是联新公司的单位行为,苏某是履行职务,并非其个人行为。环保部门的相关文件显示,排放超标电镀废水的是联新公司,但公诉机关并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如果涉案排污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不追究联新公司及其经营者林某的法律责任,就失去了追究苏某的依据。

  “苏某只是一个普通工人,排污管道设备的购买和搭建超出一个打工仔所为,对其无利可图缺乏行为动机,更不可能不经过管理人员同意私购设备并搭建。超标排污的受益者是公司和经营者,该受益与苏某无关。”该辩护律师说,苏某的工资与上班时间挂钩,不存在为节省时间让自己获利的说法。而公司经营者林某自称从1996年在联新公司工作,从事电镀行业近20年,其称对私设管道排污的行为不知情属无稽之谈。目前只有林某一人的证言称排污是苏某的个人行为,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苏某为了谋生听老板安排排污,并不知会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从轻判处缓刑。

  对此,检察官称,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经营者林某主观上明知排污行为超标或是单位授意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排污,侦查机关暂未对林某移送起诉和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证据的考虑,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检察机关也将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而苏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为由免责。

  ■延伸阅读

  环保部门:

  加强环境污染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

  随着首宗污染环境罪案的开庭,市环保局接下来对环境违法的查处思路是怎样的?对此,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环保部门正加强环境污染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

  2014年3月6日,在市政府主持下,召开东莞市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及“两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会议要求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市检察院的“两法”衔接平台作用,研究解决“两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6月23日,我市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在市政法委主持下,已召开今年首次“共同打击危害环境犯罪”联席会议,规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处理程序。

  同时,环保部门积极向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各类线索材料,避免以罚代刑。

  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目前我市成功移送的环保刑事案件数量为2宗,其中6月30日开庭审理的是首宗,1宗公安部门已退回环保部门补充调查。

  另有8宗案件今年6月初移送公安部门,经公安部门初步审查认为其中6宗案件暂不符合立案条件,2宗案件的相关证据还需要进一步补充。现市环保局正在按相关要求对这2宗案件的资料进行补充完善。

  ●法条链接

  污染环境罪

  由于近几十年世界范围内环境污染加剧,对自然环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危害性极大,多个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刑事惩罚。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对原《刑法》第338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不仅改变了罪名,并降低了入罪门槛,由原来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也增加了司法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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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东莞虎门,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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