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2万多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涉及劳动者近80万人。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法制办就《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EHS.CN)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将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状 市法制办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广州市当前职业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并呈现出几个特点。 职业病危害本底基数大,全市存在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企业2万多家,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近80万人,涉及皮具箱包制鞋、宝石加工、修造船、IT电子制造、木质家具制造等二十几个行业。 广州市职业病危害以高风险、高危害的粘胶剂、有机溶剂、矽尘、电焊烟尘为主,同时,铅、锰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和噪声、振动、高温等物理因素职业病危害在广州市的危害面也很广。 由于职业病危害防控工作历史欠账多,远期职业病危害后果逐渐暴露,当前职业病发病人数已进入凸显期和高发期。 征求意见稿 ●劳动合同应当包含职业防护内容《意见稿》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并应当约定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确认为禁忌症时需要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形和安置待遇。 《意见稿》要求,未组织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因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其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已确诊为职业病,但未进行工伤鉴定、未按工伤保险标准获得赔偿的……对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履行防治义务后果自负 针对广州市部分企业反映个别劳动者不履行职业病防治工作义务,如不配合做好在岗期间及离岗时职业性体检、不正确佩戴或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实际情况,《意见稿》规定,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不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督促其整改到位。劳动者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最高罚3万 目前,《职业病防治法》等上位法没有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和事故责任进行明确,本次《意见稿》进行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未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分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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