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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申辩机会 安监局一审败诉

2014-9-22 13:48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206 | 评论: 5 | 来自: 新浪
摘要:正在作业的工人坠亡后,事故被私了。两个月后接到举报的西安市安监局立即调查,并给予监理两万余元处罚。然而,尽管查清了事故经过,但因没有给予被处罚者法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近日这份处罚决定被法院一审撤销。
  正在作业的工人坠亡后,事故被私了。两个月后接到举报的西安市安监局立即调查,并给予监理两万余元处罚。然而,尽管查清了事故经过,但因没有给予被处罚者法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近日这份处罚决定被法院一审撤销。(EHS.CN)

  事件:工人坠亡未报告,安监局两个月后接举报

  去年4月10日,西安浐灞生态区安诚御花苑项目B区2号楼上,一名正在进行放线作业的工人不慎坠落到电梯井内死亡。事发后,死者所属劳务公司负责人与死者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相关单位及人员未向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

  约两个月后,西安市安监局接到举报,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同年9月22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在该项目的工程监理吴某职责履行不力,疏于对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检查。在事故调查询问期间,拒不承认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瞒报事故的责任。

  同年9月26日,西安市安监局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其作出216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今年1月16日,安监局向吴某送达了相同文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其中增加了吴某负有瞒报责任的内容,并告知吴某3日内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当天,安监局又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处以21600元罚款。

  接到处罚决定后,吴某不服,以安监局对他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今年4月将西安市安监局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监理:不负责事故报告,安全应由施工企业负责

  吴某认为:

  1.有权机关未对工人的死因作出鉴定结论,安监局认定工人“不慎坠落电梯井内死亡”属越权执法;

  2.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法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应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他并不对死亡工人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职责;

  3.事故依法也应由事故发生单位即死者所属单位负责报告,他只是总监代表,对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没有如实回答调查人员询问有所不当,但处罚决定认定其故意隐瞒无法律依据。

  因此,吴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监局:超时限未报告调查时不承认,属瞒报

  西安市安监局辩称:

  1.工人死亡后,安监部门向警方发出征询函,排除非生产事故死亡可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2.吴某作为其所在单位在安诚御花苑项目的监理,负有法定的事故报告义务,但超过规定时限未报告,在事故调查阶段拒不承认事故,属瞒报。吴某违反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安监局做出的调查、告知、送达、处罚,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处罚程序合法。

  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吴某诉请。

  未央区法院:告知当天送达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西安市安监局于去年9月26日向吴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仅对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进行告知,未对负有瞒报责任进行告知,今年1月16日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吴某负有瞒报责任,并告知其3日内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但当日即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剥夺了吴某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违法。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西安市安监局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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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处罚, 安监局,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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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yss5180 2014-9-23 11:53
事故主题是施工方,监理属于渎职,与安监局一样。
引用 hsezjr 2014-9-23 08:40
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是否也需要向安监局报告?
引用 枫林晚秋 2014-9-23 08:19
这个监理,还是懂法的,执法的然来还是法盲!
引用 spring008 2014-9-23 08:10
管好还要自保 一个都不能少
引用 spring008 2014-9-23 08:10
管好还要自保 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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