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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噪声污染亟待解决 需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2014-12-17 10:1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995 | 评论: 0 | 来自: 人民网
摘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施行以来,各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公众减噪意识明显提高,噪声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为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居民的声环境权益,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声环境质量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施行以来,各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公众减噪意识明显提高,噪声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为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居民的声环境权益,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声环境质量,应努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EHS.CN)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施行以来,各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公众减噪意识明显提高,噪声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但是一些地方也发现,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笔者对湖北省建始县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了调研,进行了如下思考。

  噪声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

  当前,噪声污染防治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城市功能区划和有关布局相对滞后。城市功能区划不合理是噪声污染防治的根本原因。一些地方城区未开展功能区划分,造成区域商住混杂,特别是临街商住混合楼较多,餐饮、文化娱乐、铁器加工等行业混杂在居民楼内,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部分娱乐场所、商场、广场与居民区布局不合理,致使一些长期困扰居民的噪声污染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是噪声污染调查取证反复性大而且难。噪声污染存在瞬时性、分散性等特点,随着设备的关停而消失,给执法取证带来很多困难。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发现环保部门来查处时,立即降低噪声或停工,很难测出超标值;商场使用高音喇叭促销更具有临时性、随机性的特点,音量又可以迅速调节。这样造成个别行为人与执法队员打“游击战”,这是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重复投诉的原因。

  三是部门联动执法力度和措施仍需加强。一些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查而不止、禁而不绝,反映出一些地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依法查处力度还不够强,多部门联动、反应迅速的执法协作机制尚不健全,职责不明、管理交叉、推诿漏管现象时有发生。此外,各类商业促销宣传活动开展前,未到噪声监管职能部门备案,直到扰民举报有关部门才知晓到现场劝戒或查处,加之对偶发性噪声污染缺乏有效的取证手段和措施,影响了环境噪声执法效能。

  四是产生噪声源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不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从实际来看,加工业、娱乐业、饮食业等未严格按照环评法的规定,履行环评及审批手续,选址不合理,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导致扰民现象时有发生。

  防治噪声污染的建议

  城市噪声污染控制是关乎人居环境和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居民的声环境权益,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声环境质量,应努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一是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整治力度,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在城区从事金属、非金属加工活动时,禁止在露天及公共通道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二是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外,原则上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活动。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强化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对建筑施工进行实时监督。

  三是推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部署集中开展城区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整治活动。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闹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城区范围内的公园、广场从事健身、跳舞活动时,要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居民休息。餐饮店铺尤其是夜宵门店,不得户外经营。

  四是加强交通运输噪声监管。对噪声严管区内机动车实行禁鸣,在居民敏感区域车辆限速行驶严格控制鸣笛。

  五是加强中高考期间的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六是划定噪声严管区。在噪声严管区,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禁止使用商业广告宣传车招揽顾客,禁止组织娱乐、集会以及其他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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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业噪声, 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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