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进行二次扑救 事发现场 3月7日,据报道,将货轮交给无资质的作业班组维修安装,并且疏于管理,该船发生爆炸,酿成2人死亡11人受伤的惨剧。日前,对这起事件负有责任的船长、轮机长及船厂老板、安全员均被平潭县法院判刑。(EHS.CN) 违规作业 造成2死11伤惨剧 经法院审理查明,平潭县看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看澳船厂”)成立于2003年8月,系私营企业,高某为船厂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张某与陈某合伙组成修造班组,承担看澳船厂尾轴车间的尾轴、舵系修造业务。班组共有9人,班组人员作为船厂员工纳入统一管理。所有作业人员均未经过培训、考核,未取得电焊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011年7月23日,天津鸿基伟业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与张某联系加装“润和”号运输船的轴带发电机事宜。张某征得高某同意后,让“润和”号轮停靠看澳船厂南码头。江某作为“润和”号轮的船长,在接到鸿基公司通知后,将船开往指定码头。姚某作为看澳船厂的安全员,登船与“润和”号轮签订《进厂维修乙方安全生产协议书》和《进厂维修船舶注意事项通知书》。之后,张某叫来部分无从业资质的维修人员对船舶进行维修。其间,“润和”号轮的轮机长接某安排3名机工轮流值班监管。 当月25日,由张某带班,4名工人在机舱内加班作业,为主机头部安装轴带发电机。张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打火机点燃气割枪,引起油舱导门口的油气爆燃,造成2名工人死亡、11人受伤(含4名消防员以及其他救援人员陈甲、陈乙、徐某等)。 调查组 认定相关人员责任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张某承揽“润和”号轮维修业务,临时召集无资质人员,在机舱内维修发动机和安装轴带发电机交叉作业。他们在事发当天的白天维修发动机,用柴油清洗发动机零件,在机舱油气浓度处于可燃隐患的情况下,于当晚进行轴带发电机安装作业,违规使用明火点燃气割枪,导致油气爆燃。 对此,“润和”号轮的船长江某、轮机长接某,对事故分别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看澳船厂的法人代表人高某、安全员姚某,未能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负有监管责任。 此后,警方分别暂扣高某、姚某和鸿基公司的善后处理担保金200万元和300万元。经平潭县政府与死者家属代表协商,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补助款共计171万多元。 法院 对事故责任人员判刑 平潭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接某、高某、姚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致2人死亡11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4名被告人所在单位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院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判处接某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姚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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