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被判刑,这是很多同行朋友都极不愿看到的事情。如何才能避免被判刑?常见的罪名之间又有什么区别?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探讨一下。(EHS.CN) 一人死亡 安全员等三人被判刑 9月26日下午,河北省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 竟是因为这个小东西 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就像下图这样。 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因此,安全员朋友们在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的时候,切莫忽略了这个小细节啊!! 安全员等三人为什么会被判刑 前面谈到,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且因此导致事故发生。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大家都很清楚,“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三人罪名为何不同 该案中有两个罪名,安全员犯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两个罪名有何不同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有以下区别: 1、犯罪行为不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因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因为违章作业。 2、适用对象不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更多地适用于受管理的一线操作工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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