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现场,不明液体暴露在外。 听到案件最终被撤销的消息,人群里,一直负责跟踪这起案件的周小兵一言不发,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周小兵说,还说什么呢,你看我的头发,从干公安到干环保,白了多少。(EHS.CN) 2015年10月,江苏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正式接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江苏省高院的答复:“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被告黄某的相关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规定的处置行为,本案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黄海山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 看到此答复,承办案件的相关人员都表示遗憾,办案民警说:“本来以为这个案件的判决能成为一个样本,像这样无证收购废酸,有的还是危废,最后都没有说法,以后类似的行为就没有办法打击了。”“现在说什么都没有用了。”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汤宏宇说。 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案子让这么多人感到遗憾呢?故事还要从两年前一起普通的“110接处警”说起。 车子被砸了,民警赶来,却发现了新情况 2013年12月10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海街道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了一起普通的“110接处警”。报警人黄某声称,其车子在开发区通盛大道东侧、通启河南岸被人砸了,让警察赶紧过来处理。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车子确实被砸得比较严重,但砸车的人已经不在现场了。 民警通过走访了解到,砸车人主要是周边群众,由于黄某在岸边建了3个废液池,将收购的不明液体倒入池中,日日散发难闻的恶臭,特别是沿河北岸的居民深受其害,当天他的车子又来了,被附近居民发现,二话不说,砸! 得知这一情况,派出所民警立即向上级报告,上级认为这起案件可不是一般的打砸案件,而是与环境污染有关,立即通知南通市环保部门介入。 经环保和公安部门现场勘验,3个废液池中约有不明液体合计40吨。环境执法人员分别对3个废液池的不明液体取样,经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3个废液池的废液均达到危险废物腐蚀性的标准,故初步认定为危险废物。 周小兵说,黄某既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也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就可定罪入刑。 2013年12月18日,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对黄某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经查,2013年8~12月,黄某在没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了开发区境内5家企业的各类废酸总计601.2吨,先将其储存于3个池中,然后再卖给下游的印染企业用于酸碱中和。 但警方从随后对相关印染企业的询问中发现,废酸的使用并没有达到这一数量,上、下游企业出酸和进酸的数据并不吻合。然而,警方又没有证据证明废酸排入环境,故这起案件在提起公诉过程中,两次被检察院以证据链无法衔接退回要求继续侦查,重新补充证据。 是危废吗?污染环境了吗?黄某的行为是变废为宝吗? 在经历两次证据补充后,时间就到了2015年1月8日,这起案件在港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危废”和“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客观后果”展开激辩。 黄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要求,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要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才可作为证据使用,而南通市环保局将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报至江苏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并未予以认可。 由于监测数据作为主要司法证据使用,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构罪和量刑至关重要,一旦省环保厅不予认可,污染环境罪的罪名就很难成立。 不过,公安部门又出具了其他证据。对3个废液池的样品,现场不仅环境执法人员取了样,公安人员也进行了取样,南通市公安局理化实验室鉴定其pH值均小于2,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为危险废物。而且,从办案人员调取黄某收购废酸的5家企业的环评报告来看,有4家企业的废酸环境评估是副产品,1家是危险废物,属性为苯酐、顺酐组成的二元酸,重量达167.72吨。 对此,黄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如果黄某构罪成立,那1家企业将危险废物交由没有资质的个人处置,企业直接负责环保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也应作为被告人,共同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只有黄某一人作为被告人。 辩护律师甚至认为,黄某的行为是对废物进行再利用的“变废为宝”行为,有企业购买和使用其废酸,同时,没有证据表明黄某对环境实施了主管恶意倾倒并造成客观污染的危害后果,不构成犯罪。 但周边群众的证人证言表明,他们深受恶臭气体的侵扰,废液所散发的恶臭严重污染大气环境,造成周边群众头晕、胸闷、呕吐等身体不适。黄某的废液储存点是没有经过任何部门审批的,如果不对这种行为予以打击,势必会有其他的人效仿,造成环境污染或对环境构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由于此案争议较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环保这样认为,公安也这样认为,检察院与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这起案件中,南通市环保、公安部门认为:1.污染物构成“危废”是成立的,即使从5家企业进购的601.2废酸不能全部认定为危废,1家企业的167.72吨危废是有证据的; 2.“处置”是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六款对“处置”的解释,用改变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废物数量、缩小废物体积。这起案件正是通过蒸发和挥发的方式渐少了废酸的数量; 3.不能排除有当事人主观故意和由其产生的客观后果。选择临河而建储存池,有向水体排放的作案条件。在客观事实上,由于没有对废液池采取密闭措施,所散发的恶臭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也影响了沿河北岸的居民。 南通市检察院和法院认为:1.在“危废”的认定上,由于办理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不能依照南通市公安局理化实验室的鉴定数据,必须按照江苏省环保厅出具的行政鉴定意见,即不予认可现场40吨废酸是“危废”; 2.从向黄某购买使用废酸进行酸碱中和的几家印染企业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七款对“利用”的解释,从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是一种利用行为; 3.没有证据证明案件当事人对水体或其他环境实施了倾倒或填埋,故不能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据办案的执法人员介绍,黄某的这起案件南通市公检法部门至少开了10次会,本来是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请示到南通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人民法院又请示到了江苏省高院,2015年10月,检法部门正式撤销对黄某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指控。 南通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2014年南通环保部门移送公安20起案件(含2013年2起),公安立案17起,16起得到有罪宣判。 2015年南通环保部门已移送17起案件,立案13起,目前暂未开庭。 据了解,一起环境案件经过立案、侦查、鉴定、提起公诉等阶段,一般需要一年,今年开庭审理的基本都是2014年的案件,而今年的案件,要等到明年开庭审理了。 案件耗时长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鉴定时间长,无论是行政鉴定还是司法鉴定,时间都比较长。行政鉴定是行文,需要时间,最快也要半个月,慢的等了4个月;司法鉴定不仅牵涉到费用问题,过程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第二个原因:由于是新型案件,检察院和法院办理这种类型案件比较慎重,他们通常要层层请示。等到案件证据非常成熟后再开庭,基本都要退侦一次以上。 一点思考 还有办理可能吗? 如果这起案件还要继续办理该怎么办? 相关法律规定,在对行政鉴定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完成。司法鉴定效力大于行政鉴定效力,但能做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实在是凤毛麟角,不但要付出巨额的鉴定费用,而且还要有足够的等待时间,可能结果出来了但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另外,这起案件中,非法处置和利用等问题交织在一起,给案件的定性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下游企业,为了减轻或规避自身责任,都声称自己将废料作为原材料进行了使用,这种动机必须引起办案人员的高度重视,需要通过提高专业水平来掌握下游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工艺,了解实际利用情况和真正去向。 值得一提的是,这种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应该说,对空气质量的污染是客观存在的,国家对恶臭气体的排放也有明确的标准,但基层环境监测部门没有监测设备和手段,导致现场无法对恶臭气体进行采样,是否超标、超标倍数是多少,不得而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亟须环保部门配备和规范气体采样的监测设施设备,确保能力建设到位。 除此之外,环保部门还应加强执法人员与监测人员沟通,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有部分地方监测人员在监测时,监测方法与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引用依据(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不一致,或存在超计量认证范围使用监测方法等现象,致使监测报告未被认可。 总之,这虽然是一起失败的案件,但是相信有了这些经验,明天执法人员将会信心百倍再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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