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EHS 新闻

EHS News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综合资讯 > 擅自找人上岗顶班出事故 公司未履行职责被判赔偿7万元

擅自找人上岗顶班出事故 公司未履行职责被判赔偿7万元

2016-2-22 10:41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2977 | 评论: 10 | 来自: 新华网
摘要:李某是一家垃圾清运公司员工,每天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后来,李某因有事需耽误两天,为不影响工作,李某找来朋友张某帮忙顶班,并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负责人并没有同意,并告知李某一旦 ...
  李某是一家垃圾清运公司员工,每天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后来,李某因有事需耽误两天,为不影响工作,李某找来朋友张某帮忙顶班,并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负责人并没有同意,并告知李某一旦发生事故,公司概不负责。(EHS.CN)

  不过,李某没办法还是找来张某顶班。“上岗”次日,顶班人张某在清运垃圾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对此,垃圾清运公司辩称,肇事三轮车系垃圾清运公司交给员工李某清运垃圾时使用,平时由李某维护管理。李某未经清运公司同意私自将三轮车交给顶班人张某使用,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垃圾清运公司无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找李某顶班前已将该想法告知了公司管理人员,虽被当场拒绝,但公司方并未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张某为垃圾清运公司清运垃圾期间,应视为张某与垃圾清运公司之间实际建立了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在张某负责清运垃圾的过程中,应认定张某正在履行垃圾清运任务,在此过程中对刘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垃圾清运公司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上岗, 顶班, 事故, 工伤
14

路过
2

雷人
5

握手
2

鲜花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23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dzh070203 2016-3-2 08:35
公司管理责任的缺陷
引用 66520003 2016-2-24 16:16
学习了,后续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横冲直撞了!
引用 syvb123 2016-2-24 11:48
学习了
引用 toyal 2016-2-23 10:24
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
引用 toyal 2016-2-23 10:24
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
引用 toyal 2016-2-23 10:23
法律要保护弱势群体
引用 王祥新 2016-2-23 07:54
学习了
引用 郭艳伟 2016-2-22 21:22
是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引用 肖鮮艷 2016-2-22 15:09
是的,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引用 江南香茗坊 2016-2-22 14:47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查看全部评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