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家垃圾清运公司员工,每天驾驶公司配发的电动三轮车清运垃圾。后来,李某因有事需耽误两天,为不影响工作,李某找来朋友张某帮忙顶班,并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进行了汇报,但负责人并没有同意,并告知李某一旦发生事故,公司概不负责。(EHS.CN) 不过,李某没办法还是找来张某顶班。“上岗”次日,顶班人张某在清运垃圾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撞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后,伤者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 对此,垃圾清运公司辩称,肇事三轮车系垃圾清运公司交给员工李某清运垃圾时使用,平时由李某维护管理。李某未经清运公司同意私自将三轮车交给顶班人张某使用,张某的行为并不是履行职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垃圾清运公司无关。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找李某顶班前已将该想法告知了公司管理人员,虽被当场拒绝,但公司方并未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张某为垃圾清运公司清运垃圾期间,应视为张某与垃圾清运公司之间实际建立了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在张某负责清运垃圾的过程中,应认定张某正在履行垃圾清运任务,在此过程中对刘某造成的损害,应由垃圾清运公司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垃圾清运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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