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法院审理判决6.27培丰无证矿洞事件中,多名干部因安全巡查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以玩忽职守追刑。(EHS.CN)
一审判决包山头领导,企管站站长张某被判三年徒刑,包山头干部简某被判三年二个月,包山头干部黄某被判五年五个月,黄某受贿1.1万元,被并处10万元人民币。
据悉,此前,还有10多名干部在该事件中负有责任,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月17日相关报道:永定培丰“6.27”非法采矿案一审宣判 百余名群众旁听
4月15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瞩目的培丰“6.27”非法采矿案六名涉事人员作出一审判决,百余名群众到场旁听。
涉事矿主、前永定区人大代表沈某中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五名涉案被告人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郑某均、沈某昌均以同样罪名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处3.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金。
该区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2015年开展为期6个月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无证非法矿点(洞)279个,对顶风作案的从严查处。
沈某中等人不顾国土部门及培丰镇政府多次责令停止非法开采,仍继续进行非法采矿,2015年6月27日因井下空气不好,一氧化碳浓度高,钟某根等9人被困井下,经组织施救无果,导致发生钟某根等9人死亡的恶性事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中、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且造成九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沈某昌、郑某均明知煤矿无证开采情况而受雇管理该煤矿,且造成九人死亡,情节特别严重。以上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其中沈某中、李某根、沈某昌、郑某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李某贵、李某元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另作为煤矿股东的沈某中、李某根、李某贵、李某元的行为得到了部分遇难工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沈某昌、郑某均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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