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包括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大幅提高失信成本。(EHS.CN)
意见提出,对失信要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进行联合激励,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那么,安全生产作为严重失信行为将受到何种惩戒,诚信企业又会得到哪些激励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诚信行为将得到哪些激励?
1、被树为诚信典型
【A】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将被树立为诚信典型。
【B】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将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
2、拥有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A】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获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B】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获得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A】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
【B】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C】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4、监管方面获得优化
【A】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B】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A】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6、诚信市场主体将获大力推介
【A】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B】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C】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二、失信行为将受到哪些惩戒?
1、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A】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B】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C】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D】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A】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B】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C】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A】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
【B】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C】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
【A】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B】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C】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另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
发生以下行为将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1、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2、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3、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4、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5、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7、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8、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将被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第二至第六种情形和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1、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2、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3、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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