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抽屉柜最后以宜家被质监总局约谈后,该系列柜子全面召回为标志该事件可以告一段落了,但由此事件引发的定论却值得公众深度思考,诸如:中国标准全面低于外国标准、奉行“双重标准”错不在宜家、要责问宜家更要提升我们的标准、家具固定成关键,等等;其中不乏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国家级媒体的定论,但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大家切勿轻易拍砖,且听笔者一一道来。(EHS.CN) 一、美国与中国并不是一个法系,在美国经常说的法规中,很多标准冉然在列,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属于英美法系;但中国特色的大陆法系下,标准的效力是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GB/T10357.4-2013,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其核心是基于产品质量的,而绝非安全,故该标准4.5.2中明确:“……施加20%活动部件总质量的力…记录试件是否倾翻”。 对应而言,ASTM F2057-14的标准是既考虑到质量,也考虑到儿童的安全问题,如该标准中所设计配重块,要求:两块配重块的总重量相当于5岁儿童体重的95百分位数(此为统计学概念,最简单的理解是不是95%的意思,而是超过100%)。 三、上条所述之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可自行选择遵守与否,假如非套到安全生产法的角度来说,真不执行这个标准,所存在的问题,充其量可定位为:事故隐患。 对应而言,其于英美法系的思维,该标准可能会被理解为法规,是企业必须遵守的。 四、所谓中国标准处于标准洼地或者低于外国标准的定论,均系简单将本文中第二条中2款加以简单数字对比出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之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可以确定,依法理来讲GB/T10357.4-2013不加与安全有关的试验,并不存在问题,或者说,就算加进来,依然不是强制标准。 换句话说,这个标准只考虑质量不考虑安全依然是合法的,原因在于标准化法之第二条之第(二)项:“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该条明确:“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当然,如果真需要从技术角度上来对比,反而是中国的标准更符合力学原理。 综上所述,不同的法律体系,加之不对等的效力兼之不对等的信息下产生的标准对比,以此来确定中国抽屉柜的标准甚至于扩大化到中国的标准处于“洼地”,甚至于扩大到要“填平质量标准的洼地,才能提升产品质量的基本面”等此类定论,实在不是符合法理,也经不起中国立法及标准编制和实践的检验,中国是有的标准低于外国标准,但绝不是全部,宜家抽屉柜事件就是一个良好的验证,中国标准低于外国标准是一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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