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近日出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EHS.CN)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办法还对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的测算方法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办法要求,国家安监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监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国家安监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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