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8月31日17时许,何某在察看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潭山村其岳父家的在建房屋时,意外触电死亡。(EHS.CN) 据家属称,从事建筑行业的何某当日下班后,出于职业习惯,前往岳父家在建房屋察看施工情况。在二楼平台观看工人倒水泥时,何某因失去重心站立不稳,出于本能反应伸手扶了一下旁边的电线,被电击身亡。 家属事后得知,何某触碰的电线有铜线裸露在外。供电部门排查也发现,村里的电线有多处缺乏维护保养,铜线裸露在外。于是,家属将番禺供电局和村委会告上法庭。 番禺供电局认为,许某的房屋并未取得建房许可,且该房屋与电力设施安全距离不足,没有经过电力部门同意在电力保护区域内作业,也没有采取施工围闭安全措施。何某是在帮许某家建房过程中发生意外的,许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和故意。在本案中,触电事故发生的事由不清,不能认定事故是由于番禺供电局区域线路造成的,且不能排除何某等人违法用电的可能性。此外,何某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 村委会认为,供电线路是番禺供电局的财产和设施,由番禺供电局管理,村委会没有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派出所调查及相关事实,确认何某是因不慎触碰到涉案公用电线有裸露铜线的位置而触电身亡的。番禺供电局对其所属的公用电线未尽到管理和维护义务,是造成何某触电死亡的主要原因,酌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番禺区法院认为,村委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许某修建涉案房屋,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酌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何某作为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在察看岳父许某的在建房屋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站在四周没有围闭的施工平台边发生意外,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许某经村委会同意修建房屋,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番禺供电局赔偿64万余元,村委会赔偿18万余元。 法理分析 一审判决后,番禺供电局和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各方均确认,事发地点位于二楼平台,该平台距离5条公用电线0.6米。广州中院认为,公用电线因铜线裸露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番禺供电局作为所有人和管理人,理应对其上述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广州中院认为,村委会是否存在违法审批行为,或者即使存在相应的违法审批行为,与何某的触电身亡的损害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村委会担责不当。何某作为许某的女婿,在下班后到许某处察看在建房屋,系为人子女者所尽之关心与照顾,不宜认定双方存在帮工关系。一审认定何某自负10%责任合理。 综合以上情况,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番禺供电局赔偿何某家属64万余元,许某赔偿其家属18万元。 裁判主旨 公用电线因铜线裸露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供电部门作为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理应对因这一隐患导致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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