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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5死6伤热力爆炸调查公布 23人或受处

2017-3-16 15:08 | 发布者: admin | 查看: 3809 | 评论: 2 | 来自: 中国青年网
摘要:3月14日讯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河北五冶项目部负责人刘小静等5人刑事 ...
  3月14日讯 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1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根据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河北五冶项目部负责人刘小静等5人刑事责任,对周村区副区长孙长顺等11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嘉周热力董事长颜承俊等4名人员及河北五治等3家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对周村区委区政府等3家部门单位进行问责。(EHS.CN)

  2016年11月8日9时40分,淄博嘉周热力有限公司在技改工程管道施工时,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

  11月8日,淄博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根据调查,《报告》指出,安装人员进行直管段与U形弯管焊接作业时,未采用隔断措施,焊接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与水封罐之间管道内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使罐内压力异常升高,罐底与罐体东南方向的结合处撕裂,大量气液混合物喷出,反冲力使氨水储罐抬高并抛出35米坠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而河北五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江南环保未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未对发现的隐患跟踪整改;嘉周热力未落实发包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参与工程施工,未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监管部门对技改项目疏于管理,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报告》对20名事故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河北五冶项目部负责人刘小静等3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人取保候审。

  《报告》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详细处理建议如下: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刘小静,河北五冶项目部负责人。无资质管理工程;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李晓锋,江南环保项目部负责人。无资质管理工程;未督促河北五冶项目部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河北五冶移交并督促其整改,而要求嘉周热力人员整改,埋下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3.刘庆波,嘉周热力机化车间主任,负责氨区管道安装。安排未经培训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时,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协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安排公司人员进行管道更换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周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4.耿福江,嘉周热力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安排人员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向氨水储罐加注氨水,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11月8日,取保候审。

  5.李来斌,河北五冶项目部安全员。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未发现、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项进行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苏来生,中共党员,周村区经信局节能办主任。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将批复的节能审查内容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薛峰,中共党员,周村区经信局副局长,分管技术改造和行政审批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解勤生,中共党员,周村区经信局局长。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刘良云,中共党员,周村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兼规划环保中队长,负责违法建筑物查处。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履行职责,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高书欣,中共党员,周村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任秀美,周村区永安街道光明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网格员管理职责,督促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刘波,中共党员,周村区热力管理办公室副书记,负责嘉周热力安全监管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刘延刚,中共党员,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城建工作。对辖区内技改工程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涉事企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鲍滨, 中共党员,周村区永安街道办事处主任。疏于管理,对下级部门存在的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韩峰,中共党员,永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疏于管理,对办事处有关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孙长顺,中共党员,周村区副区长,分管经信工作。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建议行政处罚单位和人员

  1.河北五冶。未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未对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制止施工人员在已注入氨水的罐区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2.石建伟,河北五冶主要负责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3.江南环保。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分包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对嘉周热力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对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发现管道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未向分包单位移交,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4.徐俊生,江南环保法定代表人。安排无资格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未督促项目部人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5.嘉周热力。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将安全施工措施向主管部门备案;未审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其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6.颜承俊,嘉周热力董事长。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7.李长玺,嘉周热力总经理。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为加快施工进度参与施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与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明确现场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处罚。

  建议问责的单位

  1.周村区经信局。未建立健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未开展电力技改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周村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永安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街道办事处。未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未督促嘉周热力依法办理建设手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向周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周村区委、区政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力,督促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督促对电力企业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依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办法》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1月7日21时,江南环保调试工宋广彬在系统调试时,发现氨水储罐顶部与水封罐连接的管道与图纸不符,图纸设计为U型管,实际安装为直管,将管道变更情况向江南环保工艺调试负责人刘洪位反映。21时21分,刘洪位打电话告知嘉周热力机化车间主任刘庆波,要求将连接管道按要求整改,刘庆波将增加U形弯管工作安排给嘉周热力维修班长李勇。

  11月7日22时,河北五冶将氨水储罐人孔封闭。

  11月8日7时50分,第一车氨水向氨水储罐注入完毕。9时32分,第二车氨水向氨水储罐注入完毕。共向氨水储罐注入氨水53.15m3。

  11月8日9时,嘉周热力机化车间维修工李勇、袁波、陶孝国、胥俊宇、李新虎5名维修工,用小车推着2个U型管到氨水储罐进行更换。李勇、袁波、陶孝国、胥俊宇到罐顶进行U形管与水平管定位焊接,李新虎在地面配合罐顶人员作业。9时40分,罐顶施工人员在进行U形管与水平管定位焊接时,产生的火花引燃了氨水储罐顶部直管段内氨气与空气混合气体,直管段内燃爆的混合气体又引燃了氨水储罐内混合气体。9时40分27秒氨水储罐罐底变形、抬高,9时40分43秒,氨水储罐东南侧罐底与罐体连接处撕裂,大量氨水夹杂气体喷出,氨水储罐在喷出气液混合物的反冲作用下飞出。在罐顶进行焊接的施工人员李勇、袁波、陶孝国、胥俊宇4人,在爆炸力的推动下抛至氨水储罐基础西北方向35米外,李勇、胥俊宇坠落在厂区内中亚制品厂消防通道上当场死亡,袁波、陶孝国坠落在中亚制品厂厂房屋面上受伤,李新虎被喷溅出的氨水气液混合物冲击受伤。扩散的氨气使嘉周热力输煤控制室的王道顺、郭全洪2名操作人员,河北五冶现场烟道施工的胡丙强、张国银2名作业人员,嘉周热力现场组织的耿富江,孙俊宝2名管理人员呼吸道受伤。

  事故救援情况:

  氨水储罐爆炸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两级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市委书记王浩、市长周连华、副市长杨洪涛等领导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指挥公安、安监、质监、经信、环保、消防、卫生、应急等单位开展救援,调集医疗专家,立即将9名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成立应急救治小组,全力救治伤员。13时10分,袁波、陶孝国、李新虎3名重伤人员经抢救无效死亡。省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罗新军副局长带领督导组人员赶赴现场,传达了省政府领导批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发生后,周村区委、区政府迅速成立5个善后处置小组,做好安抚工作。11月22日,死者遗体在周村区殡仪馆火化。12月18日,6名受伤人员全部康复出院,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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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shiyong0456 2017-3-27 14:03
非常明显的违章作业,管道内未置换合格,盲目作业。
引用 lsth 2017-3-17 17:15
典型的工艺安全事故,变更引起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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