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办公厅正式发文,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具体文件如下:(EHS.CN) 2018年5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中要求: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等16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而试点的最终目标就是形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国办发〔2018〕33号)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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