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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2021年9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9-1 11: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65 | 评论: 0 | 来自: 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1年9月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9/3

202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危险废物鉴别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一)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本通知的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下同)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满足《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见附件1),并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单位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开展业务信息、非涉密的鉴别成果及信用信息等。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注册完成后应主动公开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声明和承诺对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信息平台动态更新。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按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范围

一、依法严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三)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1.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5.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了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9/8

2021/9/8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主要目标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更加有效,地方、部门和企业责任有效落实,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治理成效更加显著,白色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在源头减量方面,商品零售、电子商务、外卖、快递、住宿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现象大幅减少,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到1000万个。在回收处置方面,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塑料废弃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高;全国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大幅减少;农膜回收率达到85%,全国地膜残留量实现零增长。在垃圾清理方面,重点水域、重点旅游景区、农村地区的历史遗留露天塑料垃圾基本清零。塑料垃圾向自然环境泄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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