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历届EHS法规峰会
点击查看更多

法规解读

Tips For New Legislation
当前位置: 中国环境健康安全网 >EHS 动态 > 法规解读 > EHS.CN新法速递:2021年10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EHS.CN新法速递:2021年10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10-1 11: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698 | 评论: 0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1年10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环境保护

1、地下水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4、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

5、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6、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的通知

7、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 总第5批)的公告

安全生产

8、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

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灭火细则》的通知

10、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11、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标准的通知

12、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互联网+执法”系统工贸专项执法模块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10/21

2021/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地下水管理条例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

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

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一)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依法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并采取防护性措施;
  (二)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三)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
  (四)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取的其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相关企业和相关场所应采取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10/24

2021/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主要目标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十五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取得重大进展,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重点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低碳技术取得关键突破,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了解

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三)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

  工业是产生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对全国整体实现碳达峰具有重要影响。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

  6.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科学评估拟建项目,对产能已饱和的行业,按照“减量替代”原则压减产能;对产能尚未饱和的行业,按照国家布局和审批备案等要求,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对能耗量较大的新兴产业,支持引导企业应用绿色低碳技术,提高能效水平。深入挖潜存量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改造升级挖掘节能减排潜力。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拿下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

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行业和“两高“项目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10/28

2021/10/28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

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实施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2021-2022年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江苏省徐州、连云港、宿迁市,安徽省淮北、阜阳、宿州、亳州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各城市完成PM2.5浓度控制目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见附件1)。

了解

主要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涉“两高”项目的单位、企业

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年10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年12月底前,各地对检查抽测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VOCs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VOCs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涉VOC排放的企业

扬尘综合管控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城市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加强铁路沿线防尘网排查整治,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换,废弃的及时回收。2021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施工单位、煤炭、矿石等干散物料的堆放场所和物料输送系统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10/18

2021/10/18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的若干意见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主要目标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通过实施节能降碳行动,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超过30%,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明显提升,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绿色低碳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到2030年,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进一步提高,达到标杆水平企业比例大幅提升,行业整体能效水平和碳排放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

重点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突出抓好重点行业。
  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作,首批聚焦能源消耗占比较高、改造条件相对成熟、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组织实施。分行业研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节能降碳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待上述行业取得阶段性突破、相关机制运行成熟后,再视情况研究选取下一批主攻行业,稳扎稳打,压茬推进。

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炼油、乙烯、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10/25

2021/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内 容

Subject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影响

Impact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环发〔2000〕10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二批)》(环发〔2001〕6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三批)》(环发〔2004〕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四批)》(环发〔2006〕25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五批)》(环发〔2009〕161号)、《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六批)》(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78号)同时废止。

进出口名录中的物质,依法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如何获得EHS币?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