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1年11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1-11-1 11:11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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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1年11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环境保护 | 无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 | 安全生产 | 无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安委办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11/30 | 2022/1/1 | 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危险废物移出企业的义务 | 第十条 移出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承运人或者接受人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及相关责任; (二)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明确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对转移的危险废物进行计量称重,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和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四)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 (五)及时核实接受人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相关危险废物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移出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禁止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 按照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核对接受人的资质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台账 按要求填写转移联单 核实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情况 | 承运人的义务 | 第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应当拒绝运输;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和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并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随运输工具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记录运输轨迹,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四)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核实转移联单信息 填写转移联单 防范危险废物丢失、泄漏 完成危险废物的交接并告知产生移出人 | 接受人的义务 | 第十二条 接受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识别标志等相关信息; (二)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是否接受的意见,以及利用、处置方式和接受量等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四)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移出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核对接受的危险废物 填写转移联单 按法规和标准处置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的最终处置或利用结果告知移出人 | 转移联单的填写 | 第十六条 移出人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每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转移多类危险废物的,可以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移出人转移危险废物的,每个移出人应当分别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按要求填写转移联单 | 转移联单数据的保存 |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数据应当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违法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参考、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11/15 | 2022/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 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二、分类推动项目提效达标 | 对拟建、在建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对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存量项目,合理设置政策实施过渡期,引导企业有序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运行能效,坚决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加强绿色低碳工艺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 拟建、在建项目:要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 存量项目:在过渡期内,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 三、限期分批改造升级和淘汰 | 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限期分批实施改造升级和淘汰。对需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各地要明确改造升级和淘汰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及年度改造淘汰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将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以上,力争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进行淘汰。坚决遏制高耗能项目不合理用能,对于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且未能按期改造升级的项目,限制用能。 | 能效低于本行业基准水平的企业,将面临限期改造升级或淘汰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11/25 | 2021/11/25 | 国家卫生健康委 生态环境部 |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医疗废弃物的分类 | 三、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分类与处置,按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执行。 五、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可分别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3类和HW49类进行处置。 六、列入本目录附表2医疗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医疗废物,在满足相应的条件时,可以在其所列的环节按照豁免内容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七、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方案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等。 | 参考、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1/11/2 | 2021/11/2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三)主要目标 | 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地级及以上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下降10%,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85%,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9%左右,重污染天气、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土壤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将面临停建或淘汰 重点行业企业将面临清洁生产改造,和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评价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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