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2022年1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2-6-30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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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2年1月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国家法律 National Laws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Administr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 环境保护 | 无 | 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安全生产 | 无 |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明确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2年第1号):批准9项消防救援行业标准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5 | 2022/1/5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 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 | 第三条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要求申请所需的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标准。 |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鼓励采用高标准。 | 环境尽职调查 | 第五条 企业在开展对外并购之前,可通过环境尽职调查等方式,评估拟收购标的在历史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保处罚、环境诉讼、环保设施运行状况以及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重点评估危险废物处置、土壤、地下水、温室气体排放和大气环境影响情况等。 鼓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业务能力强、信用良好、熟悉国内外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市场化、国际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 | 对外并购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 选址前的调查、监测和评估 | 第六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前,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对拟选址区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等方式,掌握项目所在地及其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本底状况,并将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存档备查。 本底值超过当地标准、国际通则或国内质量标准时,建议充分论证选址环境合理性,必要时考虑重新选址。 | 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5 | 2022/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 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严格环评管理和布局优化 | (一)强化环评管理。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海水养殖相关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管理。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组织摸排未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海水养殖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摸清底数,从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历史遗留问题入手,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依法推动解决。
(二)优化空间布局。沿海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切实落实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规划“三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划定方案,严格养殖水域、滩涂用途管制,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加强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污染防控,加强重点养殖基地和重要养殖海域保护。加强养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全民所有水域内无水域滩涂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等违法行为,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 了解 | 二、实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 | (三)建立信息台账。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指导督促沿海地市将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中,摸清海水养殖排污口底数。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查清海水养殖方式和排污口分布、数量、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频次、排放去向等关键信息。加强海水养殖排污口备案管理,实现“应备尽备”。2023年底前,海水养殖排污口信息纳入省级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中,实现一张图和台账一张表管理。
(四)推进分类整治。按照国家入河入海排污口管理要求,沿海地市制定实施海水养殖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稳步推进整治工作。严格落实禁止设置排污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违法设置的海水养殖排污口;规范整治布局不合理、责任不明晰,以及群众反映强烈、污染较为严重的海水养殖排污口;指导养殖主体科学设置入海排污口,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 海水养殖排污口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 | 三、强化监测监管和执法检查 | (五)制定排放标准。沿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渔业)等部门,按照相关部署,加快制定出台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作为海水养殖尾水监测及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重要依据。标准制定要统筹考虑区域养殖特点和经济技术可行性,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有关要求,明确尾水中悬浮物、总氮、总磷及化学需氧量等排放控制指标和限值。推动沿海各省(区、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鼓励各地提前出台并实施。
(六)推进尾水监测。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水养殖尾水监测体系,2022年底前在部分地区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初步形成对区域内主要工厂化养殖尾水的监测能力,依法推动工厂化养殖尾水自行监测。逐步将池塘养殖尾水纳入监测范围,加大池塘养殖清塘时段的尾水监测力度。逐步加强对养殖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测分析,推动在线监测、大数据监管等技术应用。鼓励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
(八)加强执法检查。沿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综合执法队伍,结合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地方标准制定情况和群众反映问题,对海水养殖排污口未经依法备案或违规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会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加强海水养殖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提高执法针对性和时效性,重点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固体废物丢弃和水体黑臭等突出问题,及时推动予以解决 | 尾水排放需达到标准; 海水养殖将面临更严格的环保执法。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17 | 2022/1/17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三)主要目标 | 到2025年,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基本建立,建成绿色分拣中心1000个以上。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行业“散乱污”状况明显改观,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废钢铁、废铜、废铝、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9种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交易规模明显提升。60个左右大中城市率先建成基本完善的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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