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法规:2022年1月EHS重点法规解读
2022-6-30 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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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
摘要:EHS法律法规更新2022年1月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14 | 2022/1/1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 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 (一)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 设置的楼层应满足要求 | (二)托育机构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不能在三合一场所; 不能与易燃易爆炸场所同一建筑 | (三)托育机构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托育机构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 与其同一建筑的他功能区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 (五)托育机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为防止婴幼儿摔伤、碰伤,确需少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时,应与电源插座、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 室内装饰用的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 | (六)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大中型托育机构(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有关规定)应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安装声光报警装置);其他托育机构应安装具有联网报警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安装简易喷淋设施。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建筑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走道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托育机构应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托育机构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 应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 二、消防安全管理 | (十一)托育机构应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负责具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托育从业人员应落实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托育机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 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 | (十二)托育机构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十三)托育机构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和锁闭安全出口等行为,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 应落实防火巡查、检查 | (十四)托育机构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半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尤其是加强协助婴幼儿疏散逃生技能的培训。 | 从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每半年要接受一次消防培训。 | (十五)托育机构应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 至少每年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 三、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 (十六)托育机构不得使用蜡烛、蚊香、火炉等明火,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 不能使用明火 | (十七)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育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 | 高层建筑内的厨房不能使用液化气。 | (十八)托育机构的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等方式连接。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 | 电气线路的设置应符合要求 | (二十)托育机构内大功率电热汀取暖器、暖风机、对流式电暖气、电热膜等取暖设备的配电回路,应设置与线路安全载流量匹配的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 大功率电气设备的回路应设置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 四、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 | (二十三)托育机构的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得违规采用泡沫、海绵、毛毯、木板、彩钢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 房间、走道、墙面、顶棚不能采用一人可燃材料装修。 | (二十四)托育机构不得大量采用易燃可燃物挂件、塑料仿真树木、海洋球、氢气球等各类装饰造型物。 | 不能大量采用一人可燃物装饰造型物。 | (二十五)除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外,托育机构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 机构内不得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 (二十六)托育机构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 应定期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 六、应急处置管理 | (三十一)托育机构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针对婴幼儿疏散应有专门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法,明确托育从业人员协助婴幼儿应急疏散的岗位职责。 | 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三十二)托育机构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尤其是要针对婴幼儿没有自主疏散能力的特点,加强应急疏散演练。 | 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员消防演练 | (三十三)托育机构应与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建立可靠的应急通讯联络方式,并每年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 联勤联动机制的要求 | (三十四)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掌握简易防毒面具和室内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灭火毯的操作使用方法,知晓“119”火警报警方法程序,具备初起火灾扑救和组织应急疏散逃生的能力。 | 从业人员应掌握逃生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 (三十五)婴幼儿休息期间,托育机构应明确2名以上人员专门负责值班看护,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快速处置、及时疏散。 | 婴幼儿休息期间的值班看护要求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20 | 2022/1/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因其本体原因及其安全装置或者附件损坏、失效,或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造成的事故。 | 范围变窄了 | 豁免的情形 |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特种设备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外部因素引发的事故; (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导致的事故; (四)特种设备具备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报废、转移等非作业状态下发生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事故; (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驶出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发生的事故。 | 增加了3种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形 | 事故责任认定 |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及其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负的责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伪造或者隐匿证据,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 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象不再局限于当事人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第三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事故发生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相关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25 | 2022/7/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 | 为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1号修改单)进行了修订,形成《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现予批准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采用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电梯的技术要求已纳入《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22),原相关技术评审的批复文件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原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汽车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于2023年6月30日后失效;其他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继续有效;电梯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在下次核查日期前继续有效。 |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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