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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法规解读: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相关法规202208

2022-9-25 17:2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90 | 评论: 0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7、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 ...

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ehs.cn
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7、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1/6/10

2021/9/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8/12/29

201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0/12/31

2021/2/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5/5/29

2015/7/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选择

  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
  (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一)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毒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18664)、《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24536)、《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9512)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28409)等标准。
  (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
  (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29510)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30041)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23468)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
  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

  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
  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培训及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维护、更换及报废

  第二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 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00/3/6

2000/3/6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17/11/30

2017/11/30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
  (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
  (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
  (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
  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
  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五)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0/12/24

2022/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39800.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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