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2年11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2-12-31 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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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
3.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 3.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二、安全生产
5.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 6.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7.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8.关于发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9.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安全生产 Work Safety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1/3 | 2022/11/3 | 应急管理部 中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 MEM, CCO, MCA, CCCYL |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 Opinions on Further promot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social emergency response forces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发展目标 | (三)发展目标。利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应急力量体系,以社区为重点的网格化、制度化组织系统基本建立,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要任务的应急联动机制健全顺畅,以引导、扶持、鼓励为手段的政策保障措施更加有力,以广泛参与、共建共享为特征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形成一大批管理规范、技能精湛、作风过硬、严格自律、情怀高尚的社会应急力量。 | 了解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1/4 | 2022/11/4 | 国家能源局 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Not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Safety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offshore Wind Power Projects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一)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责任: 1. 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许可等相关手续。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投入保障、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机制。 3. 加强对海上风电项目参建及运维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并加强与海事、应急、能源等有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有关派出机构的衔接。 4. 对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监理、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其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5.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海上风电建设施工、运行维护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 海上风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履行安全责任 |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二)海上风电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监理、监造、运维、船舶运营等单位,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 海上风电项目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三)电网企业应落实电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海上风电项目的接入、运行监测等涉网安全管理,保障电网运行安全。 | 电网企安全责任业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1/28 | 2023/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Ministry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PRC | 关于修改《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涉及柴油部分内容的通知 Notice on the revis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Guide of the Catalogue of Hazardous Chemicals (2015 Edition) (Trial) concerning diesel oil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 | 一、将《实施指南》中的“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修改为“四、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 所有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都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 柴油 | 二、修改《实施指南》附件《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1674项内容,详见附件。 | 范围变大了,包括[闭杯闪点>60℃]的部分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1/8 | 2022/11/8 | 国家卫生健康委 National Health Commission | 关于发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第1号修改单的通告 Notice on the publication of Amendment No.1 to the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Factors in the Workplace 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Factors (GBZ 2.1-2019) |
环境保护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2/11/28 | 2023/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List of Key Unit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
内 容 Subject | 关键内容 Highlights | 影响 Impact |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 了解 |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第五条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中任一种水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以及日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或者日处理工业废水量2万吨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 了解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 第六条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单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且设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一级和二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 (三)涉及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四)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单位。 | 了解 |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 | 第八条 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生产、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 |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第七条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中任一种大气污染物近三年内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的筛选排放量限值的工业企业; (二)太阳能光伏玻璃行业企业,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纤维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煤、石油焦、油、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企业; (四)陶瓷、耐火材料行业中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规模以上企业; (五)工业涂装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粉末等四类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六)包装印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定筛选排放量限值,应当确保所筛选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该行政区域排放源统计调查的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65%。 | 了解 |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 第九条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三)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 | 了解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第十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列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二)位于土壤污染潜在风险高的地块,且生产、使用、贮存、处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三)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突出地区的涉镉排放企业。 | 了解 | 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一)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二)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四)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五)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 | 了解 | 其他 | 第十二条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为重点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条件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再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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