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4年1月重点法规解读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 ...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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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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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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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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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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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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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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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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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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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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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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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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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目录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等工作。本目录不作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的依据。 危险废物的分类与代码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执行,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按照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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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适用于:
1、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
2、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
3、固体废物跨省转移;
4、固体废物信息公开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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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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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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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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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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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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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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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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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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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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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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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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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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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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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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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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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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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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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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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行为,发现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危险区域内的作业,撤出作业人员; (六)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七)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应当配备主要技术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技术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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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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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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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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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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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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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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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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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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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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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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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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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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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处于罚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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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瞒报、谎报、迟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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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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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于罚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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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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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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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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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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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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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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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至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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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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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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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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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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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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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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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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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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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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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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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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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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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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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体压实各级矿山安全生产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制度约束和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监督机制,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对应当发现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失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的,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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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必须
依法到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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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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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五职”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每年必须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监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各类灾害避灾路线、地面建筑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和自救逃生方法;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严厉整治封闭占堵消防通道、逃生通道行为,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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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必须;
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新上岗的人员的岗前培训不得少于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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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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