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CN新法速递:2024年1月重点法规解读
摘要: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一、环境保护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 ...
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3、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4、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的公告 6、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的公告
二、安全生产 7、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9、《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10、关于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知 11、关于全面推进钢铁和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
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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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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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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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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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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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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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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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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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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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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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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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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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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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单位: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符合规定的其他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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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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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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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在规定时限内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排放配额可以通过交易市场购买。
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用于清缴碳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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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放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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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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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检验检测;
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并报送省环保部门。
向社会公开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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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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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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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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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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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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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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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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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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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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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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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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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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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破碎、粉磨、配料、熟料煅烧、烘干、协同处置等,以及原燃料和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 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mg/m3、35mg/m3、50mg/m3。其他有组织排放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 1,氨等表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标准执行。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 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具体要求见附表2。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原燃料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原燃料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2025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60%),其他原燃料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产品运输优先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汽车运输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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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清洁运输等应满足超低排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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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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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是指所有生产环节(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化学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环节,以及物料产品储存运输)的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及运输过程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控制指标和措施要求如下。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含氧量 8%的条件下,焦炉烟囱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10mg/m3、30mg/m3、150mg/m3、100mg/m3、8mg/m3;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非甲烷总烃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100mg/m3。其他污染源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不高于 10mg/m3,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 1。达到超低排放的焦化企业每月至少 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物料储存、物料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源,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设施。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产尘点及生产设施无可见烟粉尘外逸,厂区整洁无积尘、无明显异味。具体要求见附表 2。 (三)清洁运输要求。进出企业的物料和产品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皮带通廊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 80%;达不到的企业,汽车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重点区域企业清洁运输比例达不到 80%的部分采用新能源汽车替代(2025 年底前新能源汽车替代比例不低于 60%),其他运输部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厂内使用新能源运输车辆(2025年底前可采用国六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无对应产品的满足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2025 年底前可采用国三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危化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可采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燃气车辆达到国六排放标准)。
焦化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清洁运输等应满足超低排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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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企业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控制指标、清洁运输等应满足超低排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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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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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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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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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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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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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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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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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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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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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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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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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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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人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的,不适用本目录禁止进出口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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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考标准,目录中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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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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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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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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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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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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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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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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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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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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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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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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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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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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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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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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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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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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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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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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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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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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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实施规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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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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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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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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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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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的行业领域所属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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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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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1. 稿件必须真实;来稿要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数据可靠,叙述清楚,术语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稿件中引用的资料、史实、引语、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 一般要求全称) 等均应准确无误。
2. 对于稿件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述,要进行清晰易懂的注释;对于事件涉及的相关背景资料,尽可能全面详尽地提供。
3. 投稿请以电子文稿方式。投稿带有图片的,图片内容要紧扣事件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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