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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身亡!超载客车超速撞上超载货车

2024-7-4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377 | 评论: 0 | 来自: 中国应急管理
摘要:梅州五华汕湛高速“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营运、超载、超速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3年10月31日21时6分,S14汕湛高速五华棉洋路段往揭阳方向K127+940M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1人)追尾大货车(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发时实载质量99010kg)的交通事故,造成小型普通客车3名乘客当场死亡,1名乘客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1名乘客受伤送院治疗9日后死亡,包括驾驶员黄某波在内的6人受伤ehs.cn



经调查认定,梅州五华汕湛高速“10·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非法营运、超载、超速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31日18时许,黄雄波驾驶粤VJE092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1人),从广州市荔湾区前往揭阳市揭东区行驶,21时6分许行至梅州市汕湛高速五华棉洋路段往揭阳方向K127+940M处,因采取措施不当追尾碰撞由丁简兵驾驶的桂M82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ME50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乘客陈x伟、龚x丽、潘x峰当场死亡,翁x禹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黄x丽受伤送院治疗9日后死亡,黄雄波、周x瑞、王x照、张x红、赵x联、李x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涉事车辆情况


1.粤VJE092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林洁如;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9人,事发时实载11人


2.桂M82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广西大象物流有限公司环江分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发时实载质量99010kg,超载59010kg


3.桂ME501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丁简兵;车辆使用性质:货运。


涉事驾驶人情况


1.黄雄波,男,48岁,粤VJE092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状态正常,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

2.丁简兵,男,35岁,桂M82513号/桂ME501挂号货车驾驶人。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经系统查询近三年丁简兵共有4条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中还有一条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无交通事故信息。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1.黄雄波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是导致此事故的一部分原因。


2.丁简兵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部分原因。


本次事故中黄雄波负主要责任,丁简兵负次要责任,其他乘客无责任。


事故直接原因


1.非法营运。林洁如,粤VJE092号小客车所有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跨市高频行驶,存在私自加装座位,未取得营运资格,非法营运,事发当天指使其聘请的司机黄雄波超员载客。

2.非法超载。黄雄波驾驶的粤VJE092号小客车载客严重超员(核载9人,实载11人),且私自改装车辆,导致事故中人员伤亡扩大。

3.事故路段超载超速行驶。黄雄波驾驶粤VJE092号小客车途径施工路段未减速,限速60KM/h,事发时车速110KM/h。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林洁如,女,50岁,粤VJE092号小型客车车主,未取得营运资格,非法营运,事发当天指使其聘请的司机黄雄波超员载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11月3日,梅州市公安机关已对粤VJE092号小型客车车主林洁如执行刑事拘留,11月16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执行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2.黄雄波,男,48岁,粤VJE092号小型客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直接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认定黄雄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3年11月21日,由梅州市公安机关对粤VJE092号小型客车驾驶员黄雄波执行刑事拘留,12月5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3.丁简兵,男,34岁,桂M8251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的另一部分原因。2023年11月2日,梅州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以准驾车型不符执行行政拘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建议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六大队对其超载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公安局对其故意冲卡上高速公路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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