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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除尘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2024-8-14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285 | 评论: 0 | 来自: 应急管理部
摘要:2022年3月1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刷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爆炸性粉尘为木质涉爆粉尘,砂光车间一层、二层2个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木质粉尘除尘系统。
案情概况





2022年3月16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刷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爆炸性粉尘为木质涉爆粉尘,砂光车间一层、二层2个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木质粉尘除尘系统。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此项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暂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专家评析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能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能互联互通。否则,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刷业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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