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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瞒报3起事故!官方通报→

2024-9-25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99 | 评论: 0 |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摘要:为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充分发挥事故通报警示提醒作用,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5起瞒报事故情况。其中,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在半年时间内,瞒报3起致人员伤亡事故。


为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充分发挥事故通报警示提醒作用,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5起瞒报事故情况。其中,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在半年时间内,瞒报3起致人员伤亡事故。

01
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1·24”一般事故

2024年1月24日,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寺庄矿区)在清运垃圾过程中,现场作业的铲运机将1名员工撞倒,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02
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5·5”一般事故

2024年5月5日,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寺庄矿区)-710m中段巷道内的积水流入通风井至-825m中段巷道和北通风井联络道,造成5人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03
烟台莱州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7·9”一般事故

2024年7月9日,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寺庄矿区)在厂区外进行测量作业过程中,1名员工被车辆压伤,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04
烟台牟平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8·3”较大事故

2024年8月3日,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冶炼一公司熔炼车间生产过程中发生灼烫事故,造成3人死亡、1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05
东营垦利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11”一般事故

2024年8月11日,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胜华新能源科技(东营)有限公司电解液生产车间门口放置的硫酸乙烯酯分包桶爆炸,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企业未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通报指出,经核查,以上5起事故均属于企业瞒报。针对以上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大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严防瞒报事故现象。


通报要求,牵头事故调查的部门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查重处瞒报事故行为,严格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加快调查工作进度,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企业和企业责任人员“一案双罚”,依法依规提出国家公职人员党纪政务和组织处理建议,强化事故追责问责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第一时间举报
↓↓↓

举报方式

01
微信举报

 

方法一

扫描下方“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点击【一键登录】登记手机,点击【我要举报】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即可填写举报内容,在【个人中心】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方法二

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方法三

登录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网址:

https://dctjfx.mem.gov.cn/aqscjb%23/#/

 

02
电话举报

 

方法一

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12350

 

方法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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