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二、安全生产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4、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 6、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一、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28
|
2024-12-28
|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数据局
|
关于印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主要内容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体系,积极推动团标、行标和国标互相衔接、同向发力,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数据局制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
产品碳足迹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参照该标准执行。
|
二、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06
|
2025-0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24年修订)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适用范围
|
第四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有毒作业场所的设立和使用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06
|
2025-0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适用范围
|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的设立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分类
|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的设立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11
|
2025-08-01
|
国家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疾控局 全国总工会
|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主要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2013年12月23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同时废止。
|
新增职业病类别:2024版新增了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和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新增类别中分别新增了1种职业病,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了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了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职业病数量:2024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2013版的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体现了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的进一步加强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适应.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13
|
2024-1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
|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专家论证等环节的严重缺陷判定应依照本清单执行。
|
施工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五)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
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专家论证等环节的严重缺陷判定应依照本清单执行。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1-18
|
2024-11-18
|
国家邮政局
|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管理领域的重大隐患
|
第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二)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根据本标准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处理场所内的重大隐患
|
第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处理场所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分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一)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二)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 (三)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
运输车辆作业中的重大隐患
|
第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处理场所内车辆作业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场内车辆伤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二)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三)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