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颁布的部分法律法规清单 Summary of some new released EHS laws and regulations
一、环境保护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3、关于印发《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
二、安全生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 6、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7、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一、环境保护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24
|
2024-12-24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主要内容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有关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发改环资〔2022〕1885号)工作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遴选编制了《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
|
1、目录为企业采用可持续技术提供了路线图,提供了激励措施,提高了竞争力,并确保了合规性。通过采用这些技术,公司不仅可以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还可以获得长期的经济效益。 2、企业采用目录所列技术可以获得各种奖励,包括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这些激励措施旨在抵消采用绿色技术的初始成本,并鼓励更广泛的实施。 3、企业通过推广使用绿色技术,可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消费者和投资者越来越青睐那些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公司。采用绿色技术可以提高公司的品牌形象,吸引更多有环保意识的顾客。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5-01-06
|
2025-01-06
|
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围绕低碳转型,加强能源绿色发展监管
|
二、围绕低碳转型,加强能源绿色发展监管 (四)强化新能源并网消纳监管。加强对“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进展情况监管,推动项目按期并网。强化新能源送出工程建设情况监管,督促电网企业按要求回购新能源企业自建工程。指导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优化专项行动,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开展电力系统调节能力规划建设和调用情况专项监管,重点监管调节能力建设方案编制情况、各类调节资源规划建设和调用情况等。加强新能源消纳利用率统计监管,提高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强化配电网建设改造情况监管,督促各地和电网企业按要求推进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 (五)深化传统能源转型保供监管。开展重点煤炭企业智能化建设专项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国家相关要求,推进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持续推动传统能源产业迭代升级,实现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壮大。开展油气行业重点任务专项工作,聚焦2025年度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省内保供重点工程,加强监管协调,确保重点工程按期投产。 (六)高效推进绿证核发工作。制定绿证核发实施细则,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开展绿证核销工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绿证核发交易信息。持续迭代升级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完善绿证省级账户及划转、核销、溯源等功能,组织做好存量常规水电绿证划转,探索与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与生态环境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绿证、绿电和碳市场衔接,壮大培育绿证市场,为新能源和各类新型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提高绿证国际认可度和影响力。
|
1、企业,特别是能源企业,应将其经营和项目与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相结合。这包括确保相关项目的及时进展和完成。 2、新能源项目的企业,特别是在“沙歌荒野”新能源基地,必须确保项目及时并网。电力企业应参与电力系统调控能力优化的发展,特别是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这包括规划、建设和部署各类调控资源。各地和电网企业推动配电网高质量发展。 3、企业应遵守绿色证书颁发实施规则,参与绿色证书的核销工作,支持绿色证书市场的发展。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社会披露绿色证书的发行和交易信息。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30
|
2024-12-30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
关于印发《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加快清洁低碳氢替代应用
|
二、加快清洁低碳氢替代应用 (一)鼓励炼化行业加氢裂化、加氢精制,煤化工行业气化等环节利用清洁低碳氢替代化石能源制氢。推动有色金属行业氢还原制备金属粉末,半导体制造、清洗、封装和焊接,医药行业催化加氢清洁低碳氢替代。 (二)开发低成本、高可靠、可离网运行的“光伏+储能”技术及产品,不断提升制用低成本绿电的供给。 (三)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前提下,推动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富集地区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有序建设“制氢+用氢”一体化项目。 (四)推动可再生能源弱并网、离网制氢新模式发展,探索工业余热与高温电解制氢耦合利用、海上风电制氢等新途径。 (五)研发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制氢设施、用氢负荷的自适应、自调节系统,提升风光功率预测、耦合调度及排产等智能控制技术水平。 (六)因地制宜推进焦炉煤气、氯碱尾气、丙烷脱氢、乙烷裂解脱氢等工业副产氢规模化提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化石能源制氢设施加装碳捕集利用装置。
|
政府将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支持氢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应用项目。这将减轻采用氢技术的企业的财务负担。企业将需要遵守旨在减少碳排放的更严格的环境法规。不遵守规定可能导致处罚和丧失市场机会。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5-02-05
|
2025-0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
(七)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法律制度和标准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再生利用、降低危害性,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环境管理水平。强化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指导帮扶,推动依法淘汰经改造仍不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进危险废物焚烧炉技术性能测试,将单台焚烧炉处置能力小于1万吨/年的设施纳入监督性监测重点。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设施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强化环境风险排查治理。 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机制,完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环境危害识别与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鉴别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依法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惩戒。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禁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将危险废物用于危害环境安全与人体健康的生产生活活动。健全极端天气、地震等自然灾害时期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及时妥善科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
1、企业需要在危险废物的识别、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方面遵守更严格的规定。这包括确保所有危险废物都有适当的标签,储存在安全和不透水的容器中,并由持牌承运人运输。 2、企业还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额外的培训,以确保他们了解危险废物管理方面的最新法规和最佳做法。 3、企业将被要求进行更全面的环境风险评估,以确定与其危险废物管理做法有关的潜在危害。这包括评估泄漏、溢出和其他事故的风险。企业还必须制定并定期更新其应急计划,以应对潜在的危险废物事件。这些计划应包括控制、清理和向有关当局报告任何事件的程序。
|
二、安全生产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2024-12-06
|
2025-0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
|
内 容
|
关键内容
|
影响
|
药品生产
|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
|
原料药的生产和采购
|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采购原料药,必须查验药品的国务院药品的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
药品的委托生产
|
第十条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
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企业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药品经营
|
第十一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条件的资料。
|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提出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条件的资料。
|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