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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CN新法速递:2025年1月重点法规解读

2025-2-23 00:00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51 | 评论: 0 | 来自: ehs.cn
摘要:一、环境保护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5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3、关于印发《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4、关于 ...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2-06

2025-0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申报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四)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五)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医疗器械注册人和申报人应负责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并对其安全性和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类和第三类器械的生产

第三十二条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受理生产许可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

1、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器械的生产应申请生产许可,提交规定的材料和生产器械的注册证。

2、注册人、申报人和合同制造商必须建立和保持与所生产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自检,提交自检报告。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第五十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

1、从事第三类器械经营的企业应申请经营许可。

2、只有注册人、申报人或持牌医疗器械经营者才能从事网络销售。

3、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

不良事件的监测

第六十二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不良事件监测机构和人员,对其产品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调查、分析、评价、产品风险控制等情况。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有权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1、注册人和申报人应建立不良事件监测系统,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积极进行监测。

2、注册人、申报人应实施更严格的召回要求,要求立即召回有缺陷的设备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对不遵守规定的处罚更严厉。

违法处罚力度加大

第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取得注册证生产、经营二类、三类设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罚款金额从商品价值的10-20倍提高到15-30倍。

2、增加对违法法人代表、主要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罚。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2-27

2024-12-27

中国气象局安委会办公室

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应依法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依法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强制性标准,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

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二、防雷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未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规定)的。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

  (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四)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标准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失效的。

  (六)未执行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或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规定整改的。

  (七)委托低于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其进行定期检测的。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应依法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依法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度和强制性标准,落实雷电防护装置的定期检测。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2-31

2025-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人员培训

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六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件、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所装危险货物特性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所有涉及危险品处理和运输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企业需安排员工定期进修课程,以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安全措施和法规变化。

安全和应急设备

第三十七条 散装液化气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停泊、作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在通航水域进行试气试验的,试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试验方案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论证,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及载运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的船舶,进出沿海港口和在港停泊、作业,应当通过开展专题论证,确定护航、安全距离、应急锚地、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及载运其他具有低闪点特性的气态燃料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落实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安全保障措施。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评估论证,确定护航、合理安全距离、声光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措施,征求相关港航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布。在船舶吨位、载运货物种类、航行区域、航线相同,且周边通航安全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再重新进行评估论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配备更先进的安全和应急设备,如改进的密封系统和泄漏应急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发部门

法律法规名称

2024-12-06

2024-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内 容

关键内容

影响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特别是酒店、医疗保健和公共服务部门的企业需:

1、执行更严格的清洁规程:法规现在要求更频繁和彻底的公共场所清洁规程,包括酒店、餐馆和公共交通设施。

2、改善空气质量:对封闭公共空间的空气质量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使用先进的空气过滤系统。

3、制定紧急应变计划:公共场所必须有详细的紧急应变计划,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的爆发。

4、提供心理支持:条例要求建立紧急心理援助机制,以支持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个人。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

公共场所,特别是酒店、医疗保健和公共服务部门的企业需:

1、执行更严格的清洁规程:法规现在要求更频繁和彻底的公共场所清洁规程,包括酒店、餐馆和公共交通设施。

2、改善空气质量:对封闭公共空间的空气质量有更严格的要求,例如使用先进的空气过滤系统。

3、制定紧急应变计划:公共场所必须有详细的紧急应变计划,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染病的爆发。

4、提供心理支持:条例要求建立紧急心理援助机制,以支持受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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