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制造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分析 二、重要变化法规官方解读 三、2024年10-12月份新颁布(含修订)的法规标准清单 四、本期颁布制造业通用的部分法律法规解读 一、制造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分析 2024年第四季度,制造业EHS法律法规在排污许可与排放口建设、危险废物管理、节能降碳、安全生产标准与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均有所加强和更新,要求企业加强EHS管理,推动绿色发展,确保生产安全与员工健康。 本季度法规&政策的变化聚焦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排污许可与排放口建设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模式,明确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规范排污行为,推动企业提升污染治理能力,同时减轻企业重复填报负担,促进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 1405-2024)规范了企业排污口监测点位的设置和管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的技术指南,明确了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和管理要求,沿海和沿河企业,需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2. 危险废物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危险废物的分类和管理体系,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实施,为当地危险废物的跨地区转移和利用提供了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节能降碳 •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建立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集中体现能源领域的共性法律制度。 •《关于印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推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并规范了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和《节能技术评价导则》(GB/T 40064-2024)等,将推动企业采用绿色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提升节能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向更加环保和可持续的方向转型。 4.安全生产标准 •《粉尘爆炸泄压规范(GB 15605-202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防止静电事故通用要求》(GB 12158-2024)、机械安全要求等的发布,要求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 5.职业健康管理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的发布,更新了职业病的分类和管理要求。企业需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障员工健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此次修订是对当前职业健康安全形势的积极回应,对于加强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要变化法规官方解读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24-11-0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一、《实施方案》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二、《实施方案》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三、《实施方案》提出的改革工作目标有哪些? 四、《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工作任务? 五、如何推进落实《实施方案》? 四、《实施方案》提出了哪些重点工作任务? 答:《实施方案》对标“全面”,聚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突出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研究提出以下四方面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聚焦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优化排污许可管理体系,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管理,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推动各环境要素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二是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聚焦污染物排放量管控,推动多项环境管理制度在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衔接融合,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生态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等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路径,积极探索入河(海)排污口设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 三是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聚焦三方责任,推动构建环境治理责任体系。从排污单位层面,推动排污单位构建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环境管理制度;从管理部门层面,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创新信息化监管方式;从社会公众层面,通过推动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保障公众监督权利。 四是做好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通过优化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组织保障等措施强化排污许可基础保障建设,提升许可平台规范化、智能化、便捷化水平,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做好保障。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4-11-04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一、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三、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有哪些拓展和创新? 四、请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五、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六、请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具体规定? 七、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管理办法》提出了哪些监管措施? 八、《管理办法》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入河排污口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陆地和海洋,为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奠定了管理基础。《管理办法》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衔接已有工作基础,按照“以水定岸、明晰责任、差别管理、改革创新”的管理思路,明确入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 《管理办法》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分级分类,差别管理。入河排污口量大面广,污水特性、对水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差异较大,对其设置实行差别管理,依据入河排污口类型分别实施审批或者登记。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范程序,依法监管。从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作出统一规定,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监督监测、依法处罚等要求。三是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统筹考虑新增和存量入河排污口管理需求,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登记、排查整治、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推动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就《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2024-10-1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二、入海排污口监管的思路是什么? 三、《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四、如何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见效? 二、入海排污口监管的思路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全面覆盖是指《管理办法》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过去排污口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工业排污口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但排查发现沿海地区存在大量规模以下养殖排污口、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并存在违规设置、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问题。因此,《管理办法》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相衔接,将监管对象覆盖到排查发现的所有类型排污口。 分类管理是指《管理办法》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考虑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在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入海排污口不仅数量巨大,而且类型复杂。不同类型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不同,之前的管理基础和今后的管理需求也有差异。将不同类型的排污口进行分类管理,可以避免“一把抓、一刀切”,既继续加强对影响较大的排污口的管理,也对量大面广的“疥癣之疾”实现“从无到有”监管。 全过程监管是指《管理办法》包括了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要求。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备案、监测、监控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管理办法》提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落实,也是稳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成效、支撑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答记者问 2024-11-3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一、《名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二、这次《名录》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三、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正文第六条第二款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五、《名录》附表新增加了6条注释,是出于什么考虑? 六、《名录》附录中对“豁免条件”的说明新增加了“仍应符合固体废物管理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七、本次修订新增农村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豁免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八、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八、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加强《名录》的学习,同时要加强《名录》修订的解读、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帮助相关企业准确把握修订内容,及时解决危险废物属性认定有关问题。 《名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还需要做好《名录》有关修订内容与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以及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例如: (1)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应根据修订情况调整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有关信息,保证相关数据及时更新;针对实施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应根据此次修订内容,进一步核实相关豁免条件等信息,确保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管理。 (2)涉及本次修订增加或合并危险废物种类的产废企业,应及时做好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等工作,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如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4)转移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也应对转移申请和转移联单作出变更。 解读 |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推进协同治理降本增效 2024-11-13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一、正确认识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的重要意义 二、深刻把握新形势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的新要求 三、全面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的任务部署 三、全面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的任务部署 《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防新增、去存量、控风险的总体思路,部署了系列任务,提出了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的总体目标。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从四个方面发力积极推进《行动计划》落实。 一是“治、用、养”结合,强化农用地土壤溯源整治。全面启动受污染农用地溯源,推动各县(市、区)应查尽查,分阶段应治尽治。2027年底前,受污染耕地集中的重点县(市、区)基本完成溯源。推动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并执行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土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保护。鼓励黑龙江等省份采取“以地适种”安全利用等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加强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和盐碱地生态环境保护。 二是全链条提升,防范工矿企业新增污染。前移土壤污染防治关口,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落地探索,衔接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严格重点行业企业选址。强化前端污染预防,鼓励重点行业企业优先选择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严格重点单位监管,做好排污许可制度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报告、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等制度衔接。按照“污染不落地、落地可收集”的原则,推动重点行业实施地面防渗、管道可视、设施围堰等建设,积极谋划“十五五”源头管控重大工程。 三是全过程监管,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地块、沿江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监管,查清污染状况、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严防污染扩散。探索开展钢铁等大型腾退地块分片分期风险管控和修复。查清农药原药制造、焦化行业企业腾退地块数量和污染状况。加强优先监管地块管理,有效管控高风险化工园区地下水污染风险。 四是全覆盖推动,健全源头防控政策技术体系。以落实《行动计划》为契机,持续深化多部门合作和数据共享。构建履行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责任的激励机制,探索出台支持前端污染预防、过程控制的绿色金融、绿色保险等政策工具。以源头防控减轻末端治理成本,持续降低土壤资源开发利用的社会成本。以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特别国债等方式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统筹推进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答记者问(上) 2024-12-02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一、能源法为什么被称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 二、能源法为什么为能源规划设立专章?确立了什么样的规划体系和工作机制?下一步如何落实? 三、能源法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方面设立了哪些制度?对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将起到什么作用? 四、能源法对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明确了哪些制度性要求?下一步,在新型电力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如何落实好能源法的要求? 一、能源法为什么被称为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 答:能源法在能源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统领性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能源法宣示了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确立国家的能源管理体制,建立能源领域基本的法律制度,明确了从事能源活动的各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为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长效保障机制。二是集中体现能源领域的共性法律制度。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等单行法聚焦能源某一领域,调整的能源法律关系有一定局限性。而能源法规范的是能源领域综合性、全局性的法律关系,是各类能源上中下游、产供储销等产业链供应链各环节关键共性的法律关系。三是全面引领能源单行法的制修订。能源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多数制定于十几、二十几年前,对标中国式现代化对新时代能源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能源各单行法律亟需加快制修订。能源法在立法原则和法律制度设计等方面为能源各单行法律提供了基本依据,将加快能源单行法律的制修订进程,推动形成统一规范、功能衔接、协调一致的能源法律体系。 能源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又前进了一步。今后,能源行业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构建以能源法为统领、以能源单行法为主干、以能源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 《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政策解读 2024-10-31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三、主要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建设。《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 《意见》围绕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重点对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供应、传统能源稳妥有序替代,以及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加快可再生能源替代应用提出具体要求,对加快在各领域各行业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统筹推动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意义重大。 《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解读 2024-12-16 来源:职业健康司 一、《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调整背景是什么? 二、本次《目录》作了哪些调整? 三、未来将采取哪些措施推进《目录》顺利实施? 二、本次《目录》作了哪些调整? 《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二)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 (三)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将原职业性化学中毒类别中的铀及其化合物中毒调整至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类别。 同时,对相关职业病类别和病种进行了重新排序。 |
前一篇: 收藏!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应急管理内容
后一篇: 无
![]() 路过 |
![]() 雷人 |
![]() 握手 |
![]() 鲜花 |
![]() 鸡蛋 |
最新评论
查看全部评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