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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社团胜诉 释放的信号很给力

2011-1-19 11:03 | 发布者: admin2 | 查看: 1221 | 评论: 0
摘要:  著名的乌江有条叫做南明河的支流,流经贵阳的这条河蜿蜒150公里,被誉为贵阳市民的“母亲河”。而在南明河的上游,有一家造纸厂——贵阳市定扒造纸厂,造
民间环保社团胜诉 释放的信号很给力


  著名的乌江有条叫做南明河的支流,流经贵阳的这条河蜿蜒150公里,被誉为贵阳市民的“母亲河”。而在南明河的上游,有一家造纸厂——贵阳市定扒造纸厂,造纸厂与南明河之间隔着天然的溶洞,该厂利用溶洞作掩护,在其中铺设污水管道,将大量污水排入南明河,污水形成了一条长长的污染带,使得原本清澈的南明河污浊不堪。

  2010年10月1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贵阳群众投诉,即派专人赴现场实地调查,查证定扒造纸厂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属实。于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12月30日,此案开庭并宣判。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裁定: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河道排放污水,消除偷排生产废水对其下游南明河及乌江产生的危险,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也就是说,社会团体起诉污染企业获得了成功。这至少释放出两个信号。

  首先,这是我国法院机关做出的首例社团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具有开创性意义。而开创性的取得,恰恰在于地方领导在政策上的给力。据悉,清镇市环保法庭近年来受理了不少的环境案件,而它之所以能够受理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因为地方领导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因而积极努力地推动,针对《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做出了一定的修订——民间环保社团获得了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权力。而相比之下,其他地方虽然也有环保法庭,也规定可以受理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又严格限制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公益诉讼很难提起,更别说胜利了。

  其次,说明一些环保问题迟迟无解的背后,是环保部门的敷衍和低效。早在2003—2005年,定扒造纸厂就曾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而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过,因为该厂的排污许可证显示,仅允许排放“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等”,禁止排放“水污染物”。该厂在整改后承诺“如果今后有污水直接排入南明河的情况发生,将自行关闭工厂,以保证工业污水的零排放。”然而,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罚了不管”的通病在这里同样上演,也正因如此,直到2010年末,定扒造纸厂仍然未能履行承诺,反而固定地从每晚19点至次日早晨7时通过溶洞偷排污水。

  或许,有环保部门的辩护者要说“证据不好抓”、“该厂偷排污水很隐蔽”等等,为环保部门的渎职找借口,但是更给力的事实表明,如果环保部门有坚强的决心,偷排等行为全都是浮云。从这次中华环保联合会采集证据的过程就能看到,在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后,法官及法警到达造纸厂现场进行实地拍照、留存文件、抽测水样等证据保全,并委托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厂排放的污水取样检测,为最后赢得官司奠定了基础、取得了主动。

  所以说,这次的审判很给力,其后释放出的信号更给力。这些例证告诉我们,治疗环保部门疲软的希望不完全在于强大的手臂和工具,而更多地在于有一颗坚强的心。没有心,那些手段和器物就都是浮云,我们整治环境的希望更是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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