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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环境公益罕见胜诉

2011-1-19 11:08 | 发布者: admin2 | 查看: 1935 | 评论: 0
摘要:  被告非背景深厚肇事企业  本刊记者 王和岩  一次难得的胜诉,一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让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者看到了些许希望  这是一场来之不易的胜诉。  2010年1
全国首起环境公益罕见胜诉

  被告非背景深厚肇事企业

  本刊记者 王和岩

  一次难得的胜诉,一份正在征求意见的文件,让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者看到了些许希望

  这是一场来之不易的胜诉。

  2010年12月3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贵州省贵阳市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述两家环保公益组织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支付原告相关费用,承担该案发生的检测费、诉讼费。被告当场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这是全国首起由民间社团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

  此前约半个月,另一场环境公益诉讼也在云南昆明开庭。昆明市环保局将违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严重危及周边上千名村民饮水安全的企业告上法庭,索赔430万余元用来恢复环境。2010年12月13日,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由于公益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行为,法律规定,只有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此次昆明市环保局能发起诉讼,盖因昆明市检察院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检察院前不久完成了《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相关人士表示,该文本将广泛征求法院、公安、环保等部门意见,经专家论证、修改后,以联发文件的形式会签下发试行,以期解决因法律空白造成相关执法、司法部门认识上的分歧,走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不起、诉不出、判不下”的困局。

  获胜关键

  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介绍,2010年10月18日,贵阳市乌当区群众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网上热线,投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将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明河,严重污染了南明河水质。

  随后,马勇等人前往贵阳实地调查。10月30日,他们来到定扒造纸厂厂区所在地乌当区水田镇定扒村。

  白天,定扒造纸厂一切看上去正常,没有排污。可是,当晚7时,当马勇他们再次来到该厂区,所见情景完全不同。大量的废水生产被直接排进了邻近的贵阳市饮用水源——南明河。

  直到次日凌晨6时,定扒造纸厂仍在排污。经过十多个小时的排放,南明河出现了一个长长的污染带。

  据马勇及其同事了解,从2003年开始,定扒造纸厂因向南明河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及超标排放废气,多次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罚,并限期治理。然而,七年过去了,定扒造纸厂依然我行我素。

  2010年11月1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贵州当地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一起将定扒造纸厂告上法庭。

  12月30日,清镇市法院环保法庭在贵阳一审开庭。当庭判决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消除对南明河的危害,支付原告为搜集证据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及承担案件中的分析检测费、诉讼费共计1.2万余元。

  宣判后,被告定扒造纸厂法定代表人吕长贵表示“不上诉”。

  马勇告诉本刊记者,这起环境公益案件能够获胜,在固定证据、创立支持诉讼的合理支出的机制等方面有一些可取之处。

  法院2010年11月19日受理案件的当天,原告还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并获得法院支持。四天后的清晨7时,清镇市法院法官及法警在乌当区定扒造纸厂现场进行证据保全时,所见排污情景与诉状中的陈述如出一辙。

  此外,为尽快减少对南明河水源污染,开庭前20天,原告就向环保法庭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法院立即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停止污染行为。随后,法院下达民事裁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南明河排放工业污水。

  据马勇介绍,贵州省环保厅的环保专业博士刘晓静和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局长、高级工程师帅江,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全程参与了该案审判。“他们的参与,使得该案审判更专业、公开和高效。”

  同时,该案还得到相关基金会的资金支持。该案审判长向新华社记者介绍,案件发生的1500元的分析检测费用,由贵阳市“两湖一库”环境保护基金会先行垫付,“是我国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鉴定费用得到基金会资助的案例”。

  2010年3月,贵阳市中级法院和清镇市法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存在资金困难,例如评估费、鉴定费等,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

  有限进步

  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曾发起过两起环境公益诉讼,一起接受调解,一起以撤诉告终。马勇表示,当时接受调解是因为被告应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要求,完全停止了产生污染的那部分业务;同样,撤诉也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做出了具体的行政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了诉讼目的。

  马勇表示,此次贵阳的环境公益诉讼能够胜诉,得益于“地利人和”的优势。首先,贵州省此前通过相关条例,使得像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这样的民间环保社团,获得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他说,国内民间环保组织绝大多数以环境教育、培训宣传为主,能够提供专职环境法律服务的非常少,和地方环保社团共同提起诉讼的尝试,不仅能提升他们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外界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关注度。

  然而,该案的胜诉只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次有限进步。据马勇介绍,被告定扒造纸厂是一个生产能力年仅6000吨的小造纸厂,本身属于即将被关停淘汰的企业。马勇承认,如果是对当地利税有着重大贡献的大企业,这样的诉讼是否能提起,能否立案,会不会得到公正判决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各种巨大压力。

  同时,根据他们的调查,定扒造纸厂从2003年开始偷排污水,以每吨造纸排放20吨污水,每年即向南明河排放10.8万吨污水,其一年的超标排污费就达数百万元。而定扒造纸厂每年所交纳的税收只有60多万元,远不足以支付南明河的污染治理费用。定扒造纸厂偷排污水,每年可为其“节省”数以万计的费用。但对南明河造成的污染损失却难以估量。法庭出示的检测报告显示,其排放的污水超出国家排放标准几十倍。

  尽管原告在法庭上强调,对定扒造纸厂造成的污染损害,保留追诉的权利。但已经关停的定扒造纸厂,注定永远无法弥补它对南明河造成的危害。

  在昆明市环保局发起的云南首宗环境公益诉讼中,两名被告分别是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下称羊甫公司),以及羊甫公司主要股东注资成立的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下称三农公司)。三农公司具体负责的生猪养殖小区,为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附近的水源地大龙潭带来了污染。

  2011年1月11日,云南省安宁市环保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液氨倾倒案。2010年5月22日,受私人车主雷键雇用驾驶液氨罐槽车的吴朝建,在一个村子的灌溉渠内偷排罐车内剩余液氨,导致附近村民庄稼和鱼塘遭殃。这也是云南省首例因非法排污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不过,与那些背景深厚的肇事企业或个人相比,羊甫公司和三农公司,雷键和吴朝建均被环保人士称为“软柿子”。

  2010年5月,环保组织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对国电阳宗海发电有限公司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二氧化硫减排不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据称被昆明市中级法院搁置,至今未能立案。“环保法庭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这就是潜规则。”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表示。

  有益尝试

  在马勇看来,目前很多环境保护,包括节能减排,几乎全靠行政手段解决。行政执法手段的不力,致使许多企业屡查屡犯。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一些行政手段难以解决的环境问题。

  依靠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必须于法有据。而法律空白导致相关执法、司法部门认识存在分歧,致使环境公益诉讼在很多地方陷入困境。

  一则来自云南省检察院官方网站的消息,披露了云南省尝试通过联发规范性文件乃至部门地方立法的方式,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困局。

  这份名为《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文件,已经起草完毕,准备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谈及起草《意见稿》的初衷,云南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张兴荣说,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原告必须证明与被告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必须是环境污染的受害人。这样的法律规定不仅不适应环保要求,也让司法实践陷入两难境地。

  据张兴荣介绍,之前,云南省在昆明、玉溪、怒江三地公检法机关设立了相应的职能部门,专司环保执法和环境司法职责,但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不起、诉不出、判不下”。

  2008年阳宗海砷污染等事件,给云南的环境保护敲响了警钟。云南省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申报云南省政府决策咨询研究重点项目课题,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

  之后,云南省检察院成立由本系统相关人士组成的课题组,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借鉴国外成果,历时三年,数易其稿,起草了《云南省环境公益诉讼实施办法(课题建议稿)》,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意见稿》。

  据张兴荣介绍,《意见稿》共12章53条,由受案范围、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诉讼、起诉与受理、审理与裁判、及法律监督等部分组成。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普遍面临的资金窘境,《意见稿》在“司法经费与诉讼费用”一章中提出,由政府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对相关费用提供必要支持,原告诉讼费用全免;一旦确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相关的诉讼成本、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这是一种惩罚机制。在一些国家惩罚性的赔偿设计比较多,作为地方来讲,我们争取做到的只能到这一步。”张兴荣说。

  对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问题,《意见稿》的相关意见显得颇为谨慎,仅有环保行政部门被赋予诉讼主体资格。

  张兴荣解释,环境公益诉讼本身比较特殊,一旦提起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所以目前的诉讼主体设计中,民间环保社团暂时没有涵盖。因为涉及权限配置,争议会比较大。他们初步设想,经过前期试点后,再逐步推进放开,允许技术、资源力量比较强的民间环保社团提起诉讼。至于公民能否提起公益诉讼,短期内仍将持一种比较慎重的态度。

  张兴荣表示,《意见稿》涉及很多方面,大家认识上没有问题,但在程序设置和权限配置等具体操作标准上,还需要反复磋商,进程不太好预测。目前,争取年内以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联发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会签下发试行。未来不排除争取进入地方人大立法项目,但“工作量大,周期长,现阶段不现实”。

  张兴荣透露,最高检察院研究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调研组,将于春节后前往昆明调研,届时他们也要向调研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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