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制度:唐朝售有害食品最高可以判绞刑 2011
随着近年来“苏丹红”、“毒奶粉”、“皮革奶”等一桩桩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曝光,公共食品安全已成为政府和老百姓共同关注的焦点。其实,我们不妨回望古代,先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丝毫不亚于现在。 《淮南子》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富有牺牲精神的神农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试验,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 《周易》也强调了食品安全对老百姓的重要性,人体要想保持健康就必须使体内阴阳平衡,饮食有节,五味调和。《礼记》还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关于食品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就是说果实尚不成熟的食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到了唐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食品交易的品种越来越丰富。一些不法商贩为牟取利润,开始在商品中做手脚,最常见的是在酒中掺水。不过,危害到人身安全的却并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质量上打折扣。但也有少数不法商人为了盈利,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唐朝政府为了杜绝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唐律疏议》记载,一旦食物变质,商家就必须立刻焚烧,否则要遭受廷杖九十的皮肉之苦。如果胆敢销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商家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果有害食品致人死亡,商家则要被判处绞刑。 宋代的饮食业是空前繁荣的,在《东京梦华录》、《水浒传》、《金瓶梅》等文史作品中,我们都能看到宋代饮食经济的繁荣,酒楼饭店林立,小商小贩无数。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暴利。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宋代政府颁布法令让商人们组成“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除了由行会把关外,宋代法律也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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