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2011-1-17 12:27 |
发布者: LPF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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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月17日,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职业
四部门联合发文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2011年1月17日,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职业病鉴定、评残以及保障权益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解决困扰消防部队的职业病诊治、退役后迟发职业危害的鉴定和优待抚恤等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体现了国家相关部门对消防工作和消防员职业健康的重视和关心。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刘金国副部长批示要认真抓好落实,把这件大事办好。部局成立了以陈伟明局长为组长、杨建民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部局先后制定了《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下发了《关于做好〈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并在江苏、山东、重庆等地进行试点。
为推动《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落实,针对消防部队健康保障方面存在的“瓶颈性”问题,部局积极向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调研论证,征得理解同意,把消防员作为重点高危人群纳入国家职业健康保护的范畴,明确消防员的职业健康监护、保障实行属地管理,鼓励消防部队医院承担消防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解决了困扰消防部队多年的现役消防员职业病评残和退役后迟发职业危害的优待抚恤问题,保障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企事业专职消防员在职业病诊治、工伤鉴定、抚恤优待以及离开消防岗位后应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部局要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紧紧抓住国家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力度,解决消防员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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