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矿难事故瞒报,不能任由死者家属成为瞒报帮凶
矿难在煤炭开采行业并不少见,国家为遏制矿难频发采取多种严厉措施加强管理,然而在国家严格管理的高压态势下,一些矿主在利益的驱使下在矿难发生后仍然铤而走险,选择瞒报,去年9月以来,云南省宣威市和镇雄县等地已连续发生8起煤矿事故瞒报。日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也瞒报瓦斯爆炸事故。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瞒报行为接连发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遏制瞒报不仅需要加大打击力度,还需要构建多种监督机制,尤其需要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5月16日经济参考报)。
煤矿出了安全事故,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这是国家的制度规定,也是法律要求,这对于彻底查清事故原因,积极整改避免后患,同时,对矿难的受害人进行依法赔偿,对事故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对事故责任进行全面处理都有着非常的意义,隐瞒矿难事故,无疑是一种逃避责任,不仅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其因责任得不到追究,不能引以为戒,更为事故再次发生埋下了重大隐患,瞒报事故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国家三令五申禁止隐瞒矿难事故,查处和追究的力度也相当大,但是一些地方还是接二连三的出现隐瞒事故行为,甚至基层煤矿安全的监管部门同煤矿“猫鼠一窝”,共同策划实施隐瞒,本是煤矿安全的监管者却放弃自己的职责,和煤矿矿主狼狈为奸共同对抗国家法律,究其个中原因,其实并不复杂,矿主隐瞒事故,并且愿意花费超出标准的赔偿,不外乎是为了花钱消灾,一是为了逃避责任,二是为了能够继续非法生产,做到堤内损失堤外补,而基层的监管部门愿意帮助煤矿实施隐瞒,其用心就更为阴暗,不仅有个人原因,又是还不排除有地方政府的唆使。 一些地方小煤矿,虽然设备简陋,事故频发,但任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支柱产业”,国家对煤矿安全的高度重视,对煤矿安全事故的严厉追究,迫使一些基层煤矿监管部门,一方面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不忍心去强制关停一些“作坊煤矿”,同时也不排除个人腐败利益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发生事故一旦报上去,必定会引来上级部门严厉查处,不仅届时自己的官位不保,有可能还会拔出罗布带出泥,共同利益的驱使,使得一些基层煤矿安监部门与煤矿之间,由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最后变成了“猫鼠一窝”。 从报道中我们看到,云南的9期煤矿隐瞒事故,矿主无一例外的采取用高昂的事故赔偿封住受害人家属的口,而死者家属面对高出标准的巨额利益,大多也都是对煤矿的这种事故隐瞒提供“配合”,从某些方面来说,也助长了“猫鼠一窝”隐瞒事故的“积极性”,这对事故的查处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造成了许多障碍。 笔者以为,对于瞒报煤矿安全事故的现象,建立完善的制度监督很有必要,这是有力遏制事故瞒报的必要手段,但对于瞒报事故的处理上,对既得利益的直接获得者“矿难家属”,也不能任由其作为瞒报矿难的“帮凶”而不负任何责任和经济成本,在巨额利益面前,以“住口”来协助隐瞒事故的受害人家属,也应当给予一定的惩罚,因为他们的“住口”隐瞒,直接助长了煤矿隐瞒事故的底气,间接促使煤矿忽视安全生产,可以说,这些拿到超标准赔偿,直接隐瞒事故真相的受害人,在利益面前,他们已经从矿难的受害者,转而成为受益者者后又很快演变成间接的“害人者”,对于他们,给予一定的惩戒,甚至让其“人财两空”,对于任然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来说,不只是一种公平,更是一种安全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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