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修改消防条例 明确自建房消防要求
2011-6-14 09:08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762 |
评论:
0
摘要: 修改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今后在北京市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北京:新修改消防条例 明确自建房消防要求
修改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今后在北京市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大兴区“4·25”火灾发生后,市人大法制委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针对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储存、人员居住场所三合一,人员疏散困难的消防隐患问题,修改后的条例增加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修改后的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了关于消防车通道标志设置的规定。
|
征稿要求
1. 稿件必须真实;来稿要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数据可靠,叙述清楚,术语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稿件中引用的资料、史实、引语、数字,涉及的人物姓名及其职务、职称,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的名称( 一般要求全称) 等均应准确无误。
2. 对于稿件中出现的专业术语、英文表述,要进行清晰易懂的注释;对于事件涉及的相关背景资料,尽可能全面详尽地提供。
3. 投稿请以电子文稿方式。投稿带有图片的,图片内容要紧扣事件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图片要求清晰,色彩、亮度适中。
图像分辨率至少应设为1024×768 像素。图片以JPG、GIF、PNG 格式作为附件发送,文件名为:主题by 姓名( 例如:**专家by 张三拍摄, 如不需保留图片版权可以不注明拍摄作者)。图片稿件需提供原始图片,请不要将图片粘贴在word 文档中,也不要将图片尺寸缩小。
投稿办法
邮件投稿: service@ehs.cn
来稿请写清作者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住址和邮政编码。
投稿咨询电话: 86-20-22268286
如何获得EHS币?
关键字: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