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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修改消防条例 明确自建房消防要求

2011-6-14 09:08 | 发布者: LPF2008 | 查看: 1771 | 评论: 0
摘要:   修改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今后在北京市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北京:新修改消防条例 明确自建房消防要求

   修改后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近日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条例,今后在北京市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据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大兴区“4·25”火灾发生后,市人大法制委就火灾事故情况及此次火灾暴露出的农村地区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对条例的修改进行了补充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首次明确了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针对同一建筑物内生产经营、储存、人员居住场所三合一,人员疏散困难的消防隐患问题,修改后的条例增加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生产经营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修改后的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修改后的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完善了关于消防车通道标志设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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