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驾驶证过期拒绝赔偿。近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此类案件,维持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关事故损失的赔偿。 2010年6月26日,李某驾驶车辆行至107国道马坡路口,与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机动三轮相撞,造成机动三轮车上乘坐人张甲和张乙受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认为李某和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李某驾驶车的车主邵某赔偿张甲和张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45万元。因为该车投有交强险,车主邵某向受害人赔偿后,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发生事故时,邵某的司机李某所持驾驶证已过期,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不予理赔。无奈之下,邵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属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邵某和李某则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所持驾驶证已过期,但他只是未及时办理年检登记,不属于无证驾驶;另外,保险公司事前并没有对免责条款进行告知,故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双方有争议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强制保险条款》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没有解释性规定,社会公众通常认为驾驶证过期并不意味着其驾驶技能和水平的丧失,因此,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过期就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理解,不符合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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