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安监总局公布了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与2004年公布的《实施办法》相比,新的《实施办法》包含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显然,熟悉和掌握这些新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来说是确保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安全监管部门特别基层安监部门来说是确保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前提和基础。
新的《实施办法》给出了更为细化、更加确切、更加全面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实施办法》从企业选址、布局及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间距到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的具体要求,从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的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从个人防护措施、重点场所及重要环节的管理要求到企业必备的应急管理措施,等等,勾勒出了一幅明晰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框图。从而,使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安监部门的监管人员更易于掌握和运用。其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列出的具体要求,无疑是十分刚性的东西,既是判别是与非的标准,又是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其中当然也隐含了各个层面不可推卸的职责和责任。
新的《实施办法》在“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的原则前提下,明确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及县级安监部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可以预计,一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较为密集的地区,其大量的许可证颁发工作将委托设区的市级及县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这对于县级安监部门来说,这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与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比,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撑,所以,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还不宜搞一刀切。
新的《实施办法》在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监总局、省级安监部门决定的前提下,明确可以将行政处罚委托给市、县级安监部门实施。这一规定有利于及时查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的违法违规案件,但县级安监部门一经接受委托,相应的工作措施就必须到位,因为县级安监部门处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最前沿,一些省级安监部门还规定了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频次要求,这就意味着县级安监部门应当能够及时发现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相关问题,而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和《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面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安全生产条件相关的违法行为,接受委托的县级安监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法定的处置措施。
新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列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安全标准化工作实现了紧密衔接。其中的“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等要求无疑将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水准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因为这些要求,也是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必须按《实施办法》规定制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范要求,这些管理制度必须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对于企业而言,这是法定的工作要求,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这是平时检查和督促的具体内容。显然,一个企业按规范建立起一整套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也就为安全标准化造就了水到渠成之势。所以,新的《实施办法》既为企业规范化管理施加了新的推力,又为基层安监部门提供了新的监管措施。(作者系江苏省海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高级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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