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主要侧重对企业安全管理的要求,这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对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化,且对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没有具体有效地处罚规定,而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第15号令中的规定,执行过程中也遇到较多难点。作为一名监管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觉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力度过大而难以执行,易使其可行性在实际执行大打折扣,从而难以找到惩戒和教育的恰当结合点。
降低一线违章人员的处罚强度。对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处罚,特别是违章人员的处罚区间设置过大,难以执行。对于普遍的违法行为,笔者认为:不需要一棒子打死,而要经常给予警钟敲打督促,处罚金额可以较小,但必须有。现行的处罚1000-10000元,对于一名每月收入1000元甚至几百元的打工者来说,说是天文数字,也不为过。一家企业的一名违章人员得知要处罚1000-10000元以后,连夜与打工的老乡一起不辞而别,企业老板说,你们的教育和处罚我们都接受,可是我的工人不见了,我想不通,难以接受。
适当增强办案的灵活性。现阶段违章作业具有普遍性,如果都立案查处,不但行政处罚成本过大,也难以起到效果,建议考虑借鉴《交通安全法》,既可以采取简易程序,也能够在其能承受范围内,接受处罚。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建议简化办案手续,能当场处罚的,法律应允许选择简易处罚;
简化办案的过程。从业人员的行为与企业的关系问题是必须要明确的,现在情况是:发现一任违章的简单案件,必须员工、安全员、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主管、分管安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部做询问笔录,分清楚是谁的责任;然后还要查清楚,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记录台账,了解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等,进一步归结责任。这样一个案件做下来,最少也要8—10个工作日,确实很耗时间,毕竟现在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属于较低阶段,安全管理的主要精力还集中于面上。一名被处罚单位的管理者告诉我们,你们办案真严谨,我们单位的一起事故处罚也没有你们调取的材料多。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小案件,急需简化办案手续,快速认定违法责任主体,减少违法主体的各项负担,增加其接受度。
因次,建议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应把安全管理、物的状态和人的行为并举,不能偏废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同时,提高处罚的易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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