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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客户醉驾身亡是否工伤?

2011-10-11 14:59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630 | 评论: 1 | 来自: 南方都市报
摘要: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光明认为,如果死者是因私人聚会醉酒驾车身亡,那么,公司负责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死者是在老板的授意下,为公司的业务而去应酬,在回来的路上不幸醉驾身亡,那么,则属于工伤,因为 ...
  9月12日中秋节晚上,在惠阳淡水土湖南湖路一家美的空调专卖店打工的刘忠良与几名同事及比亚迪员工郑小锁在外吃饭喝酒,酒后刘忠良骑着电动车载郑小锁不慎撞到电线杆,两人不幸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刘忠良是替老板招待客户属工伤,索赔25万元。店老板吴显祥称当晚店铺已放假,刘忠良等人是私人聚会,不属于工伤,只愿给予4万多元。

  10月4日,刘忠良的妹妹刘小姐告诉记者,哥哥今年39岁,江西人,在这家美的空调专卖店工作有2年了。中秋节晚上按照老板的安排,和其他几名同事一起招待比亚迪员工郑小锁,在骑着电动车载郑小锁离开的路上,在大亚湾响水河北路撞到电线杆导致死亡。

  “他是替老板做事才会死的,应该属于工伤。”刘小姐说,店铺的员工告诉她们,中秋节当晚店铺并没有放假,喝酒吃饭的时候店铺所有员工都在,当晚一起吃饭的大概有六七人。但是当记者询问当晚的情况时,店铺员工大多表示不愿接受采访。不过,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称,他们确实是在老板的授意下才去聚会的。刘小姐说,家属要求老板赔偿25万元,但是遭到其拒绝。

  对于二人的死,大亚湾警方称,当晚二人确实是在比亚迪附近醉酒驾车身亡。

  对于家属的说法,老板吴显祥表示反对,“中秋节晚上店铺放假,我回到江西去了,没有组织员工招待比亚迪的人。”吴显祥说,刘忠良的死不属于工伤,他愿意给予家属4万多元,但是家属不接受。

  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光明认为,如果死者是因私人聚会醉酒驾车身亡,那么,公司负责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死者是在老板的授意下,为公司的业务而去应酬,在回来的路上不幸醉驾身亡,那么,则属于工伤,因为其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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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xylq1180 2013-4-30 16:45
但是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发生交通事故,因醉驾,不管是不是履行职务,不予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但我觉得可以向老板提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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