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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多边环境协议

2011-10-17 15:54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328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 据世界银行政策分析和建议项目资料显示,为了加强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引起的危害,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协议。 ...
  据世界银行政策分析和建议项目资料显示,为了加强化学品的管理,减少化学品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引起的危害,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协议。

  化学工业的发展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方便,同时也给人类健康和环境带来潜在威胁。联合国环境署(UNEP)2006 年的数据表明,全球化学产品在今后的15 年内将增加80%,其中的大多数的生产正在从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过去发生的恶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使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化学品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关注国内和国际间对化学品管理所采取的行动。

  在UNEP 的支持和组织下,国际社会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环境协议,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环境无害管理提供了国际法律框架(UNEP,2003)。这些协议包括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和斯徳哥尔摩公约等。对于声明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完成批准、接受、正式确认和最后核准程序的缔约方,这些公约中所规定的管理机制和手段具有法定约束力。

  在这三个公约中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其中包括公约执行机构、技术援助条款、信息交流和筹集资金的方式等。

  (1)公约执行机构

  a) 主管机构和联络点。为了保证公约的执行,三个公约都要求缔约国指定或者建立一个或多个有能力的主管机构和一个联络单位。联络单位负责信息交流。根据鹿特丹公约,缔约国可以指定或者授权国家级主管机构,代表缔约国行使公约所要求的行政职能。

  b) 技术审查委员会。这三个公约分别建立了缔约方大会(COP),缔约方大会又建立了各自的技术审查委员会作为附属机构,如鹿特丹公约化学审查委员会,斯徳哥尔摩公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等。技术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某项特定的化学品是否应该包含在公约中,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由缔约方大会做最后决定。

  c) 履约执行委员会。如巴塞尔公约促进履约实施管理机制委员会和鹿特丹公约执行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帮助缔约国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促进、监督和保证公约的遵守和执行。

  (2)技术援助

  三个公约的缔约方认识到,对发展中国家和处于经济转型中的国家提供及时的和可行的技术援助,对于公约的履行非常必要。巴塞尔公约和鹿特丹公约建立了区域中心,负责提供培训和技术转让,以及提高处在该区域的国家的能力建设。斯徳哥尔摩公约的区域和亚区域(sub-regional)中心的核心任务还包括咨询和提高管理意识,减少有害的和其它废物的产生。鹿特丹公约要求在化学品管制方面比较发达的缔约国,对需要在化学品管理方面提高设备和能力建设的其他国家,提供包括培训在内的技术援助。

  (3)信息交流和传播

  总体来讲,三个公约都要求其缔约方促进科学、技术和其它信息的交流。斯徳哥尔摩公约要求每个缔约国促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的研究。缔约国还应当促进和提高公共意识、教育水平以及信息公开化。

  (4)融资安排

  三个公约都建立了(一般性)信托基金和技术信托基金。(一般性)信托基金用于公约秘书处的日常支出。其主要资金来源是:(a)公约缔约国根据缔约方大会通过的一个指示性比例和缔约方大会可能采用的联合国评估比例,每年对公约所提供的资金;(b)由非公约缔约国和其他政府的、政府间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资源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托基金在以下方面提供专项资金支持:(a)技术援助、培训和能力建设;(b)为缔约国中来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中的国家的代表参与公约的活动提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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