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确定的一种基于项目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机制,在该机制下,具有法定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额--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时通过项目合作,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清洁发展的资金或者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本文将介绍CDM的实施与开发流程及CDM在我国燃煤发电领域的应用情况。 1 清洁发展机制的建立 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迄今面临的最重大的环境问题,也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复杂的挑战之一。研究表明,由于人类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是过去50年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最新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1PCC)报告指出,“全球气候正在变暖,这一点确定无疑……。从1990年到2005年,全球平均温度每10年升高0.15-0.30℃”。 CDM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声明基础上的。1992年5月在美国纽约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3次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规定在2008-2012年,《公约》附件1所列的38个国家的C02等6种温室气体的人为排放量应在1990年排放水平的基础上至少减少5%;2007年12月4-16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最终达成的“路线图”为2009年前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此外,在2008年7月9日闭幕的C8峰会上,就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也通过了一个声明,表示“(八国)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成员国共同努力,实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减少至少一半”。 为了实现真实的、长期的、可测量的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温室气体减排,《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减排交易的3种灵活机制:联合履行(JI),国际排放权交易(IET),清洁发展机制(CDM)。其中CDM是直接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CDM的设立具有双重目的:①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作贡献;②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第3条中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所以,CDM是一种双赢机制:既能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的部分义务,又能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 2 CDM项目开发与实施流程 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涉及很多国际和国内机构、组织和个人,各主要机构或实体的主要职能如下: (1)项目业主:在我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作为项目业主参加CDM项目的开发。项目业主是CDM项目的建议者,也是CDM项目的最终获益方。 (2)《京都议定书》缔约方会议:是CDM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就CDM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 (3)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简称EB):主要负责CDM项目注册、认证经营实体、批准CDM方法学等。 (4)项目参与方所在国主管机构:每个参与CDM项目合作的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均需指定本国的CDM国家主管机构,负责批准本国政府或者企业等参加的CDM项目。我国的CDM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指定经营实体(Designated Operational Entity,简称DOE):DOE是由CDM执行理事会(EB)认证的机构,负责审定CDM项目、对CDM项目进行注册登记申请、核查CDM项目的减排量并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证报告,提交给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向项目签发CERs。 (6)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以通过向CDM项目提供评论意见的方式参与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项目业主还被要求征求当地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7)技术支持机构:由于项目业主缺乏CDM项目开发专业人才和技术,故需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支持机构负责编写项目设计文件(PDD),协助项目业主完成项目申报等工作。 一般而言,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最终核证减排量,需要经过如下一些阶段: (1)项目识别。初步判断本项目是否为CDM项目。 (2)项目设计及商务谈判。如项目符合CDM的标准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DD)。设计文件的格式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B)确定。同时项目业主与买家可以进行购碳合同谈判。 (3)参与国的批准。CDM项目需要得到东道国指定的本国CDM主管机构批准。中国CDM项目需要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正式批准文件。
|
后一篇: 低碳企业责任行动案例:大众汽车
路过 |
雷人 |
握手 |
鲜花 |
鸡蛋 |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