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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阳:造纸污泥统一处置

2011-10-25 16:46 | 发布者: EHS最新资讯 | 查看: 1493 | 评论: 0 | 来自: 网络
摘要:浙江省富阳市日前出台《造纸行业污泥统一处置管理办法(试行)》。针对造纸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的生产经营和环境管理单位,《办法》明确了造纸污泥的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要求对造纸集中污水处理厂和造纸 ...
  浙江省富阳市日前出台《造纸行业污泥统一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造纸污泥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的生产经营和环境管理单位,《办法》明确了造纸污泥的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要求对造纸集中污水处理厂和造纸企业产生的污泥全部进行集中焚烧处置。

  《办法》指出,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政府负责污泥产生及处置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和处置情况进行全程监察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办法》规定,污泥产生、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专项台账,对污泥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进行登记。污泥运输方式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运输,车辆由污泥处置单位提供,运输车辆统一标志、统一编号、统一调度,规定行驶路线。污泥运输、处置中实行运输联单管理,污泥产生单位污泥的运输、处置应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申报登记)。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污泥处置费用的征缴和污泥产生量的核定方法。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用原则上按照实际污泥产生量进行称重计量收费。造纸企业污泥处置费用按基本污泥产生量,由市工业污水处理管理办公室征收。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实际处置污泥量低于基本污泥产生量的企业将加强监管,并查明企业污泥去向和原因。

  《办法》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还将按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拒绝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按规定向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备案(申报登记)的;污泥产生单位对污泥产生量、去向记录不详的;处置单位接收污泥记录不详的;处置方式不符合规范的;运输单位使用非封闭式车辆运输污泥或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散落、丢弃及未按规定路线运输的;污泥的产生量与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不符,从而被认定为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未能提供污泥处置情况的企业,环保部门将停止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出具环保审查意见。

  据悉,为妥善处置造纸污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富阳市积极支持污泥无害化处理。浙江清园热电污泥焚烧项目一期(1500吨/日)、富春江环保热电污泥焚烧项目(500吨/日)、新亿建材污泥制砖项目(600吨/日)、尖峰、三狮、钱潮等水泥厂500吨/日污泥综合利用项目相继建成投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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