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太理想, 配套系统不完善,操作有困难 困难一:几乎无预防。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第二章“前期预防”和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到用人单位必须采用职业病防护设施、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岗前、在岗职业卫生培训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但是,现实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去甚远。有的企业甚至对‘职业卫生’闻所未闻,劳动者本身对于职业病的认识也是相当模糊,大部分农民工不知道何为职业病,开口先问‘啥是职业病’。” 困难二:诊断机构纠结。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义务主体,但同时也是地方各部门的财税来源,很多时候企业与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部门有着牵扯不清的关系,这些部门往往袒护企业的利益,而无视弱势劳动者的利益。 有的诊断机构与企业建立了不正当的关系,拒绝对职业病患者作出诊断。另外,《国内职业病防治现状研究报告》还提到,一般的诊断机构只认同企业而不认同个人,诊断公正性往往令人质疑。 困难三:诊断鉴定要不到材料。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材料。而这些材料大部分都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提供诊断鉴定材料无疑是“自证其罪”。 除此之外,操作过程中,还会发生索赔程序冗长,病患者最终获赔低等困难。(信息来源:法律教育网) 编者(EHS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写得就是好!现在修订的版本还没看到终稿,相信会更好。为什么说它好,是因为逻辑严谨,各环节严密有序。只是与中国当时的现状不一样。各部门职能、能力、分工及实际做法与法规中要求有相当的距离。一个劳动关系证明让一群打工仔找不到北;一个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的要求,让许多企业无从下手;一个监护档案复印件,让双方都手足无措。新法会怎样呢?会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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