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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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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安监发〔2014〕11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1-10生效日期:2014-01-10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修定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渝文审〔2014〕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并经市培训考试中心批准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理论培训。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制定相应的年度和课时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上报市培训考试中心。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审核、发证由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

  第十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的考试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
  市培训考试中心自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培训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培训考试中心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网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实行考官制,即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统一指派的考官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各考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二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 考试完毕后,由培训机构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考试合格人员如下资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成绩表(见附件五);
  (四)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成绩汇总表(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上打印);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培训考试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如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须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操作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八条 复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十九条 申请复审的,市培训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培训考试中心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重新安全培训是指按照新取证培训要求进行培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监局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期(有效期)未再复审或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监局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五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九条 市外合法安全培训机构来渝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必须到市培训考试中心登记、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明确培训业务范围,方可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在市外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来渝从业的,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外合法安全培训机构来渝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凡未到市培训考试中心登记、备案,未经批准同意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4月14日印发的《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渝安监发〔2011〕46号)同时作废。

  附件:1.重庆市特种作业目录

  2.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

  3.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4.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

  5.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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