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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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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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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4〕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1-20生效日期:2014-03-01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0日

黑龙江省安全培训机构从业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促进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法依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等,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局”)对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服从各级安全监管局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加强管理,重视社会效益,自觉改善条件,有效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满足培训需要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培训条件

  第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服务保障等职能的内设机构,财务收支单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健全需求分析、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考核管理、教学质量控制、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应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配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有相关工作经历的专职或分管负责人;
  (二)专兼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三)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及以上职称。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需配备相应的教师,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教师;
  (二)专职教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教师专业结构合理,能满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行业主体专业等方面(每类至少1人)的授课需要;
  (四)经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教室数量和面积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需要,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名学员应不少于1.5m2;
  (二)每个教室中均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等设备;
  (三)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桌椅适合成人使用,完好无损;
  (四)与同期最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研讨教室不少于1个;
  (五)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计算机室,计算机不少于20台,并全部可上因特网;
  (二)有独立的、容纳不少于20人的阅览室;
  (三)涉及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不少于50种,有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音像资料;
  (四)图书资料及时更新,近三年内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不少于20种;
  (五)有同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等展览展示或多媒体展示。

  第十二条 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在满足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内容的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二)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教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也可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在满足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内容的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且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3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师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对安全培训教师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队伍应保持稳定,3年内专职教师总变动率不得超过40%,新任专职教师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授课情况登记表、教学质量评估记录、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等档案资料齐全。

  第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有提高教师授课水平的措施并认真实施,每年应开展2次以上培训教学研讨活动,专职教师每年应有不少于五天的现场调研,撰写调研报告1篇。

  第十八条 专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且每期培训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不得少于总授课时间的20%,兼职教师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内容,每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认真分析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培训目的、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教学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方案。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实行跟班听课制度,班主任应严格学员考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具备利用安全生产培训系统申报计划、信息录入等软硬件条件,并使用规范。

  第二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制定教学计划,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教学方法。

  第二十三条 每期培训班授课教师不得少于2人,且课堂讲解应以多媒体讲授为主。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并为学员提供相关的培训教材。

  第二十五条 在每期培训班的培训过程中,图书资料室、计算机室应向学员开放并做好记录,培训班管理人员应组织学员参观安全展览展示。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服务保障等内容进行评估,每期培训班应由班主任进行书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可通过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学员及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员对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内容、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的满意率应不低于85%,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应较满意,且所在地安全监管局对培训机构的评价应较好。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档案应一期一档,装订成册,分类编号,内容包括:办班计划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考试成绩表、跟班听课记录、培训班总结等。

  第三十条 学员档案应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考试卷、实际能力考核表、补考记录等。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积极研究运用安全生产网络培训系统,学员信息、成绩单、试卷等安全培训电子信息应刻录光盘存档。

  第三十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有档案室存放培训档案资料,并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满足本准则规定的条件,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主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条件应参照本准则的基本条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自主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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