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陕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自动监控系统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自动监控系统考核办法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月15日
陕西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自动监控系统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监控平台管理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完成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第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指标之一。各市(区)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管理,落实专项资金,严格执法监督,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有效传输。
第四条 各市(区)要按照《办法》要求,依照环境保护部年初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及时更新本地区国控企业名单,确定本年度考核基数。制定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计划,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任务落实到本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
第五条 各市(区)负责建立本地区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运行管理体系和考核体系,必须设立独立的运行管理机构和专业的技术支持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管理措施进展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完成情况。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号)、《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 352-2007)等要求,与环境保护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国发核心应用软件实现无缝衔接。依照《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文件,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或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须报省环保厅确认。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自动监控系统联网运行情况。自动监控体系联网运行情况依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核实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联网运行情况,以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核实各地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和主要污染物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承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的网络设备、应用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应当保持24小时稳定运行传输,发生突发故障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平台报备。
(三)按照《办法》要求,各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纳入到省委考核办对各市(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指标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95%。
(四)各市(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本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市(区)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由省环保厅组织进行后督察,每半年一次。省环保厅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将各市(区)本年度上半年及年度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汇总数据进行通报。
第八条 各市(区)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上半年及年度本地区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对各市(区)本年度上半年及年度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与后督察同时进行,于每年1月上旬前将全省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报告。主要污染物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以各市(区)上报省平台数据为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一)年度考核时段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可实施自动监控的主要污染物(水:COD、氨氮,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一项及以上未纳入自动监控。
(二) 污染物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80%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95%。
(三)环保部门按照技术规范对无效、缺失数据等进行修约补遗的比例全年超过25%。
(四)自动监控系统整体建设未达到90%。
(五)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完成率未达到90%。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作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依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的规定,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除通报批评外,由监察机关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减排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区(市)应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管理,对新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品牌)的选用应严格把关,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有计划的选择安装。对未通过审定的设备(品牌)不得进入本辖区,对已进入安装使用但未通过审定的设备,限期自安装之日起3年内淘汰更换。
第十一条 各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加强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环保厅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在本辖区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对连续3个月运营不合格导致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不达标的单位,强制退出在本辖区的运营。对以各种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者限制其在辖区该领域的运营活动,对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对市级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改造部署完成之后,由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实行“第三方”运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