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推动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指导意见》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现予以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2012年印发的《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1号)、《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2〕9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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