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省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3〕473号)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我省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水泥行业是我国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之一。《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要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布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实施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作为水泥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加快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二、认真组织开展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和《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核实本地区工艺装备先进、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生产措施完备、质量管理规范和产品质量合格、履行社会责任到位的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对条件符合的应加快组织企业申报行业准入公告。
(一)申报材料。
申请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项目核准、土地、环保(审批和验收)、安全、工商等批准文件或证照的复印件;
3.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4.工程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5.第三方能源审计或能效评价检验测试报告;
6.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
7.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环保达标证明文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
8.化验室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行等认证证书;
9.分品种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10.企业社保金缴费单据、缴税单据;
11.生产线运行情况;
12.企业厂容及生产线影像资料。
以上材料可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上报,同时提供全套资料的电子版(附刻录光盘)。
(二)工作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对有关资料原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对照准入条件,明确建设布局、建设条件、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以及淘汰落后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准入规定和申报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后与初审意见一并上报(一式4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申请行业准入的水泥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列入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要定期对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企业报请撤销其公告资格。对于暂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要督促其加快整改,争取尽快列入国家行业准入公告。